關于16号公告小夥伴們有很多疑問,今天小編把這些問題整理了一下,我們看下都有哪些疑問?
1、手工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是否要求填開“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
答:(1)《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票面僅要求填寫收款單位(銷售方)稅号,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次,因此不需要填寫。如圖: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文件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因此該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16号規定,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圖:
2、出口企業開具發票給境外單位是否要開具稅号?
答:境外單位不屬于16号公告中企業的範疇,因此出口企業開具出口發票給境外單位不需要開具對方稅号。
3、對于非企業單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是否也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16号規定了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别号,因此除企業之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别号。
4、超市商場銷售貨物,能否開具品名“禮品”、“食品”、“日用品”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16号“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内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内容。”因此不能開具品名“禮品”,應該開具商品實際名稱。
5、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答:16号公告僅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商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企業現有方式開票。
6、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能否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如果購買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彙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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