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級經濟師金融專業真題?第六部分法律法律(一),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2022中級經濟師金融專業真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第六部分法律
法律(一)
本節知識概覽
知識點 1——物權概述
知識點 2——擔保物權
知識點 1——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确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範圍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幹涉的權利。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财産權利。
二、物權的特征
1.物權是絕對權
絕對權是指權利的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為權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權利,又稱為“對世權”。
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
債權隻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因此債權是相對權,又稱“對人權” 。
2.物權屬于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 ,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
債權屬于請求權,請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3.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
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
【提示】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産所有權以動産的占有為權利象征,不動産以登記為權利象征。
債權特别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确定。
【提示】債權隻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不需要公示。
4.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
物權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為。
【提示】物:特定物、獨立物、有體物、獨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人物。
5.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1)追及效力
物權的标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效力。
(2)優先效力
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上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數個物權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後設立的物權。
①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對外優先)
【例外】“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内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兩個或兩個以上内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後的物權。(對内優先)
債權原則上不具有優先效力。
☆快速檢測☆
【練習·多選】關于物權的客體“物”的說法,正确的有()。(2020 年真題)
A.物必須是獨立物
B.物隻能獨立于人身之外
C.物在特殊情形下也可指行為
D.物必須是有體物
E.物必須是特定物
【答案】ABDE
【解析】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物、有體物、獨立物、獨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練習·多選】下列關于物權的說法,正确的有()。
A.物權是相對權
B.物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
C.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D.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
E.物權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為
【答案】CDE
【解析】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知識點 2——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是指為确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
二、抵押權
1.抵押權的含義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财産不能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财産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提示】
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所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物。
2.抵押權的設定方式
①法定抵押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産生的抵押權
法定抵押不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隻要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并抵押。”
②意定抵押權:基于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而産生的抵押權
《民法典》第四百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抵押标的
抵押标的,又稱為抵押财産。抵押标的應具有獨立的交換價值并能依法予以實現,具有交換價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産不能作為抵押财産。
可以抵押的财産
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海域使用權;
④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産。禁止抵押自己的财産
①土地所有權;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産。
4.抵押權設立
①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②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以動産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快速檢測☆
【練習·單選】甲公司将其廠房對外進行了抵押,則該廠房占用範圍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 )。(2020 年真題)
A.單獨抵押
B.一并抵押
C.分别抵押
D.另行抵押
【答案】B
【解析】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并抵押。
【練習·多選】下列财産中,可以用于抵押的是( )。(2020 年真題)
A.建設用地使用權
B.土地所有權
C.汽車
D.船舶
E.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答案】ACDE
【解析】土地所有權禁止抵押自己的财産。
【練習·單選】以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抵押标的設立的抵押,其抵押權是( )。
A.自合同訂立時生效
B.無效
C.自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
D.自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生效
【答案】C
【解析】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三、質權
1.含義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或财産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
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享有就該動産或财産權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2.法律特征
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占有。
質權的标的主要為動産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産。
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3.質權的類型
動産質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權利質權:以出質人提供的财産權利為标的而設定的質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①彙票、本票、支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⑥現有的以及将有的應收賬款;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财産權利。
☆快速檢測☆
【練習·多選】根據《民法典》,下列權利中,可以出質的有()。
A.支票
B.提單
C.可以轉讓的股權
D.不動産所有權證
E.存款單
【答案】ABCE
【解析】下列權利可以出質:①彙票、支票、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⑥現有的以及将有的應收賬款。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财産權利。
【練習·單選】關于質權的說法,錯誤的是( )。(2019 年真題)
A.質權設定必須移轉占有
B.質權具有從屬性
C.質權既可以适用于動産也可适用于不動産
D.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答案】C
【解析】質權的法律特征:①質權的設定必須轉移占有②質權主要為動産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産
③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C 項,質權既可以适用于動産也可适用于不動産,錯誤,質權隻可以适用動産,不适用不動産。
四、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産,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将動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解析 1】留置權的成立無須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任何關于留置權的規定,也不影響留置權的存在,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規定行使留置權。因此,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
【解析 2】同一動産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解析 3】《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能留置的動産,不得留置。”
☆快速檢測☆
【練習·單選】同一動産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留置的,( )優先受償 。(2019 年真題)
A. 留置權
B. 抵押權
C. 質權
D. 所有權人
【答案】A
【解析】同一動産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本節回顧
1.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财産權利是____和債權。
2.物權的特征包括:絕對權、_______、______、物權的客體一般是物、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_____。
3._____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财産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财産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4.質權分為_____和______。
5.同一動産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留置的,______優先受償。
☆答案☆
1.物權
2.支配權
法定的 優先效力
3.抵押權
4.動産質權
權利質權
5.留置權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