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借貸是會簽訂合同的,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如果債務人基于脅迫、欺詐等情形向債權人出具借條,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違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願原則,該債權利益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支持。下面我們看看具體案情。
[案例]
2013年,羅某通過朋友認識了李某,不久後,兩人關系便越來越好。2015年将近年末,羅某因為自己的生意急需要50萬元資金周轉,于是,便找到了李某,懇請李某幫忙,李某是在事業單位工作,妻子也在單位工作,夫妻二人還是攢有一點錢的。
李某看在朋友的面子上,便借給了羅某50萬,并且約定了月息5分,借期兩年,年底付當年利息,最後一期還本付息。終于,到了2019年年底,眼看着借款期限已經到了,李某便多次催羅某還款,但羅某每次都說再等幾天,一直拖延,一直敷衍。
不久後,羅某已經像消失了似的,電話也不接,而最終,李某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經過了解才知道羅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說李某放高利貸。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删,僅供法律探讨。
看完馬上有人說昨天不是才談了借貸的案例嗎?大家都知道,在借貸關系中,有債務當事雙方,有借貸金額、債務成立時間、債務期限以及債務利息等因素。其中,利息是很靈活的,可有可無,利率在法律允許範圍内也可以協商約定。是的,昨天我們确實談了民間借貸。
今天我們還要來重複一下,那麼我與朋友賴某關于利息的約定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呢?《合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根據《民間借貸解釋》關于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民間借貸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約定年利率在24%(月息2分)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如果當事人自願給付,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絕給付,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法院絕對不予支持,已經支付可以要求返還。
在這個案子中,可以看出李某與朋友羅某之間約定的月息5分(月息5%),已遠遠超出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所以說,李某與羅某之間簽訂的為普通的民間借款合同,應受《合同法》約束,自李與羅簽訂合同之日,合同成立,李将50萬交付給羅某時合同生效。已經生效的合同就應受合同法約束,雙方應依約履行合同。
來源:律師幫幫法律咨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