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由于在P2P網貸平台借款的債務人連續遭到網貸平台的催收機構惡意騷擾,甚至嚴重到了侵犯名譽權的地步,而有一部分借款人已經準備還款卻被他們這樣的行為阻止了,激發出借款人維權的心理,其實借款人不應該把維權停留在名譽權上,在我國法律中有一條自然人權益叫做“知情權”,這個權益借款人完全可以要求P2P網貸平台公布其催收機構以及催收電話,其實對于騷擾借款人的組織以及個人借款人是有權知道的,但是我們曾要求捷信公布其催收機構以及催收電話這樣合法的要求,卻遭到惡意舉報,文章被迫下線,今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知情權”的含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随着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别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
最主要的是在“知情權”的範圍之内有着一條這樣的規定: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體,對于所征集的個人信息以及根據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産品,都享有知情權,有權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産品的具體内容和形式。
而大家關注的P2P網貸平台合同的問題“知情權”在裡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根據《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一百零二條标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說白了,不管在法律和合同法那方面,借款人有權知道騷擾自己的是一些什麼樣的公司和人,而P2P網貸平台惡意阻止借款人對關于自身債務的問題的情況進行了解是非法的,根據相關律師表示:借款人要求P2P網貸平台公布其催收機構及催收電話是合法要求,這些P2P網貸平台不是整天在媒體上說合規,連最基本的信息披露都不完整,還談何合規,其實,P2P網貸平台本應該自主公布催收公司和電話,這樣可以有效的遏制電信詐騙行為,而他們遲遲不公布,反而舉報維權組織的文章,這樣的行為也是在阻止借款人實施“知情權”的權利,在法律上可以說是違法行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