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近一年,李某先後給女朋友轉款24770元,卻連其面都見不着。他提還款時,女朋友将他的微信拉黑。一查,他才發現女朋友竟是隐瞞真實姓名的已婚女子。李某的轉款是贈與,還是借款?近日,南甯市兩級法院審結了這一起糾紛,法院認定李某的轉款是借款,女方應予以返還。
2019年7月,時年35歲的李某認識了小他10歲的藍某。藍某謊稱自己叫“魏某娜”,且隐瞞其已婚的情況。聊天期間,李某對藍某噓寒問暖。2019年12月,藍某在微信中向李某借款1000元,李某随即轉賬。随後,藍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以各種理由暗示李某向自己轉款,因李某想追求藍某,便陸續轉款給對方,但藍某從未表示想與李某有進一步發展的意思。後來李某曾質問藍某是否不想談戀愛,藍某表示不想談了,發了工錢就還款給李某。
以為網上遇“真愛”,男子多次網上轉款。定堅畫
此後,藍某又以沒有錢吃飯、想買手機,用“想找男朋友,想李某”等詞語暗示李某繼續轉款。雙方在近一年的聊天中,李某共向藍某微信轉賬24470元。李某多次轉賬後,提出去找藍某,藍某都找各種理由避而不見。
2020年9月開始,李某要求藍某還錢,藍某未明确表示反對,說等去廣東賺錢了再還給李某。而等李某再聯系藍某,微信卻已經被對方拉黑。
2021年2月7日,李某因聯系不上藍某,向南甯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藍某償還借款本金2.8萬元,并賠償逾期還款利息。
對此,藍某稱,不存在借款,二人是男女朋友關系。而且,她也告訴過李某自己已結婚,且正在協商離婚,李某為了追求自己,就主動以扛債的方式幫她還債,雙方真正借款隻有2600元。
江南區法院認為,雙方認識後,是藍某主動提出向李某借款,在微信聊天中,藍某隐瞞真實姓名及已婚情況,通過言語暗示讓李某轉款,言語中包含欺詐的意思表示,與通常的戀愛期間的轉款有所區别。再次,從微信聊天記錄看,藍某使用還錢等字眼,說明她也知曉款項需要償還,不符合贈與的特性。
法院最終認定,李某的轉款為24770元,藍某應予以償還,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藍某不服上訴至南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主辦該案的法官丘理告訴記者,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情感,難免有一些經濟往來。對于戀愛期間轉款的性質認定,核心在于當事人轉款的真實意思表示,具體可以通過金額、時間、當事人的聊天記錄、經濟能力等方式确定。
對于一些特殊含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如520元、1314元等。情侶分手後,在聊天中一方承諾予以返還的款項一般認定為借貸。對于一些貴重财物等大額支出,可以推定以将來結婚的預期作為贈與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分手不能結婚的,可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條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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