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在處理一起房屋所有權确權糾紛時,原告出具一份手寫并加蓋手印的留言證據,留言寫明“我百年後房産歸XX所有”,落款日期為2005年8月15日,原告拟以此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但該留言主人在世時并不識字且當時已82歲高齡,故筆者對此留言形成時間産生了懷疑,考慮對該文件形成時間提出鑒定申請。為此,我們要關注當前各級法院對文件形成時間鑒定的态度如何。筆者通過梳理現行文件形成時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并在alpha數據庫、北大法寶數據庫中以“文件形成時間”“筆迹形成時間”“湖北省”為關鍵詞進行案例檢索,對這一司法實踐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規範梳理
在進行案例研究之前,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規對于司法鑒定及文件形成時間鑒定的規定。
01關于司法鑒定的一般性規定
文件形成時間鑒定作為司法鑒定的一種,要符合法律法規對司法鑒定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鑒定的啟動、鑒定機構的選擇以及對鑒定事項、鑒定材料、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審查等。與鑒定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有:
(1)《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号)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0〕20号)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19〕19号)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号)
(5)《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法〔2020〕20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法辦發〔2007〕5号)
(7)《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2号)
(8)《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96号)
02關于文件形成時間鑒定的規定
(1)《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司規〔2020〕5号)
第十三條 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包括依據印章印文蓋印時間鑒定标準判斷檢材印文的蓋印時間;依據打印文件印制時間鑒定标準判斷檢材打印文件的打印時間;依據靜電複印文件印制時間鑒定标準判斷檢材靜電複印文件的複印時間;依據檢材某要素的發明、生産時間或時間标記信息判斷其文件要素的形成時間等。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于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法司〔2008〕12号)
該通知對文件形成時間鑒定的前提和樣本進行了規範,具體如下:
①前提: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條件和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這意味着委托案件首先要符合關于鑒定的一般性規定,同時,鑒定機構也要具備文書鑒定的資質和能力。
②樣本: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不能使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制成時間鑒定。這意味着在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時,申請人應提供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相同的對比樣本,否則将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文件制作時間鑒定技術規範》(GB/T37233-2018)
①規範内容:規定了文件制作時間鑒定的通用術語和定義、打印文件印制時間鑒定、靜電複印文件印制時間鑒定、印章印文蓋印時間鑒定、朱墨時序鑒定、鑒定意見的種類及判斷依據。
②适用範圍:适用于司法鑒定/法庭科學領域文件鑒定中文件制作時間鑒定涉及的打印文件印制時間鑒定、靜電複印文件印制時間鑒定、印章印文蓋印時間鑒定、朱墨時序鑒定。
但這一技術規範并未對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做出具體的規定。
二、司法實踐情況
筆者對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各級法院相關案例進行檢索,通過整理歸納,發現法院對鑒定的啟動及鑒定意見的采納有如下實踐處理意見:
01是否具有充分申請理由
鑒定意見是民事訴訟的證據形式之一,即針對專門性問題,鑒定人以其專業知識和技能,借助科學的技術方法進行檢測、分析或者鑒别後所出具的書面意見。鑒定意見依法被人民法院采納後即成為事實認定的根據。但即使鑒定人有能力就專業問題給出鑒定意見,是否啟動鑒定程序卻是由法官決定的,申請人申請鑒定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對專業性問題是否需要進行鑒定、是否啟動鑒定程序以及鑒定意見是否作為證據予以采信等,均屬于法院審查的範圍,需要法官根據其對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審理的需要進行綜合判斷。
司法鑒定作為法官審理案件專門性問題的輔助手段,其啟動的前提是法官經審查認為專門性問題足以影響案件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即專門性問題若不予以補足,法官的内心确信無法成就,從而不能達到正确裁判的目的。故在法官已經查清事實、對證據的真實性已認定、形成内心确信的情況下,不必啟動司法鑒定。對此,法律亦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鑒定事項亦需要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或有意義。
檢索結果顯示:如果鑒定事項與主張的待證事實認定無關或無影響[1]、鑒定無必要[2]、申請鑒定的依據不充分[3]、鑒定意見不能達到主張的證明目的[4]、兩次選定鑒定機構均無資質後第三次提交申請[5],則法院會認為提起申請的理由不充分,作出不予鑒定的決定。
02是否提供适格對比樣本
文件形成時間鑒定要求鑒定機構的業務範圍中有“文書司法鑒定”的資質,還需要特定的技術條件,且申請人應提供适格樣本,否則申請人需要承擔不予準許鑒定、終止鑒定及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6]
如甘肅中科司法物證技術鑒定中心要求申請人提供适格的文件形成時間檢驗比對樣本,否則會終止鑒定。對比樣本具體要求如下:
①提供标稱時間段期間及懷疑時間段期間自然形成的鑒定比對樣本各3-5份;
②鑒定樣本紙張要求與檢材紙張同類型A4打印複印紙張(所謂同類型紙張,即樣本紙張與檢材紙張在紙張的亮度、光澤度及厚度方面接近的紙張);
③樣本打印文字要求與檢材上的打印文字同類型激光打印機打印形成;
④樣本上的書寫文字要求與檢材上的簽名文字用同類型黑色中性筆書寫;
⑤樣本印文要求與檢材上的印文同類型紅色印油(印泥)印文;
⑥可不要求是同一台打印機、同一支筆、同一枚印章。
同時,該鑒定機構對文件形成時間鑒定術語“同一時間”與“同一時期”進行了解釋:“同一時間”是指一個小時内的時間;“同一時期”是指6個月内的時間;同一時間不包括同一時期,但同一時期包括同一時間,而且不排除同一時間的可能。[7]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檢索到的(2011)民申字第1176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于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要求對外委托文件形成時間鑒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但當文件形成時間鑒定不涉及比對、且有套打等明顯不符合落款時間的特征時,無對比樣本也可以進行鑒定。
03鑒定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文件形成時間鑒定屬于鑒定的一種類型,應當符合鑒定的一般程序,如:提供材料原件[8]、繳納鑒定費[9]、指定期限内提交書面鑒定申請[10]、協商一緻選定鑒定機構[11]、鑒定人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時出庭作證[12]等,否則,申請人需要承擔不予鑒定及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在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相關案件中,一、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已形成文件形成時間鑒定意見時,在不違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會認可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13]
04鑒定技術條件限制
鑒定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隻有專業且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受鑒定機構的儀器設備、鑒定方法等客觀因素和司法鑒定人知識水平、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等主觀因素的影響,鑒定意見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差異性和不确定性。加之檢材與樣本在紙張的種類及顔色,墨水、油墨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方面的不同,手寫文件形成時間鑒定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故人民法院會以技術限制[14]、所委托的鑒定機構無鑒定條件[15]、無相關行業标準因而鑒定結論不具有科學性[16]、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均缺乏統一認識和主流觀點、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均無明文規定[17]、落款時間與鑒定目标時間間隔過短且在誤差範圍之内[18]等理由作出不予鑒定的決定,或雖啟動鑒定程序但因技術限制鑒定機構未能出具明确鑒定意見。在(2018)最高法民申3373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提供樣本,由于檢出率不高,鑒定結果科學性與可信度較低,以及一、二審時主債務人對于案涉借款發放的事實并未提出異議等情形,對于原告的鑒定申請未予準許并無不當。”
總結
通過前述實踐案例分析可知,文件形成時間鑒定的啟動,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第一,有充分的申請理由和依據,即鑒定意見有無将直接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第二,提供文件原件,僅提供複印件法院可能不予準許鑒定;第三,需提供符合目标鑒定機構要求的對比樣本,避免因缺乏對比樣本而不予準許或終止鑒定;第四,在指定期限内以書面形式提交鑒定申請。
在鑒定程序啟動後,應注意鑒定程序的合法性,按時繳納鑒定費,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時要及時提出異議申請或要求鑒定人出庭。在選定的鑒定機構不能出具有效鑒定意見的情況下,應及時協商更換鑒定機構。以此,确保合法有效的鑒定意見被法庭采納。
但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在中國法律服務網對湖北省的鑒定機構進行檢索,在130個鑒定機構中,湖北省内有文書鑒定資質的目前隻有9個[19],通過案例檢索發現,部分有文書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會以“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技術方法不夠”等理由拒絕接受委托,或以“有一定範圍誤差,無法對具體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為由,較少出具明确鑒定意見。考慮到文件形成時間鑒定本身費用不低且鑒定技術要求較高、成功率較低,因此,如果文書本身瑕疵特别明顯,無需鑒定即可予以排除,或綜合其他證據可對事實進行認定,則此鑒定的意義并不大。
[1]參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370号、(2019)最高法民再63号、(2020)鄂01民終4316号、(2019)鄂01民終11095号、(2018)鄂06民終2305号、(2021)鄂05民申6号、(2017)鄂01民終6579号、(2017)鄂01民終4993号、(2017)鄂06民終199号、(2015)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50号、(2016)鄂28民終193号、(2017)鄂01民終2362号、(2019)鄂05民終2544号、(2015)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50号、(2019)鄂2802民初5022号、(2016)鄂0606民初2870号、(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017号、(2020)鄂0106民初2508号、(2018)鄂1024民初334号。
[2]參考案例:(2020)鄂民終525号、(2016)鄂民終1218号、(2018)鄂06民終3740号、(2017)鄂03民終2537号、(2018)鄂05民終1798号、(2017)鄂0606民初5610号。
[3]參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641号、(2020)鄂01民終8872号、(2019)鄂01民終12486号、(2019)鄂10民終1397号。
[4]參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284号、(2018)鄂01民終2460号。
[5]參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907号。
[6]參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22号、(2018)最高法民申3373号、(2018)鄂民終1259号、(2020)鄂01民終617号、(2020)鄂01民終6888号、(2018)鄂03刑終348号、(2019)鄂06民終3692号、(2019)鄂1002民初1157号、(2016)鄂1124民初842号、(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76号、(2014)鄂江漢民一初字第00683号、(2018)鄂0322刑初19号、(2017)鄂01民終7137号、(2018)鄂0102民初3819号。
[7]參考案例:(2018)鄂01民終3846号。
[8]參考案例:(2018)鄂05民終29号、(2018)鄂01民初572号、(2020)鄂1223民初456号。
[9]參考案例:(2020)鄂01民終617号。
[10]參考案例:(2018)鄂03民終2586号、(2017)鄂02民終94号、(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017号、(2020)鄂0107民初624号、(2019)鄂0107民初2128号、(2016)鄂0106民初2653号之一、(2017)鄂0528民初1206号。
[11]參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74号。
[12]參考案例:(2013)鄂江岸民再字第00001号、(2016)鄂2827民初46号。
[13]參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310号、(2016)最高法民申664号、(2013)民一終字第172号。
[14]參考案例:(2018)鄂02民終29号、(2016)鄂05民終2238号、(2017)鄂0203民初364号、(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76号。
[15]參考案例:(2016)鄂民終11号、(2017)鄂03民終2439号、(2014)鄂宜昌中民二終字第00099号、(2018)鄂01民終8309号。
[16]參考案例:(2020)鄂28民終1729号。
[17]參考案例:(2015)鄂漢陽民三初字第564号。
[18]參考案例:(2018)鄂96民終644号。
[19]湖北省内具有文件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分别是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湖北東湖司法鑒定所、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中南财經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湖北軍安司法鑒定中心、湖北兩江司法鑒定所、黃石求實聯合司法鑒定中心。
文:沈大力、樊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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