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潇湘晨報(xxcbwx)
記者 | 周淩如 通訊員 魏楚瑜 談春豔
日前,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 " 離婚案 "。讓人詫異的是這對夫妻竟然是表兄妹,而且兩人還生下了一雙兒女。最終,法院判定 " 兩人的婚姻無效 ",但面對有缺陷的兒子,兩人婚生子女的撫養現實又面臨重重困境。
根據法律術語的準确表述,這是一起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
據介紹,案件的當事人是陳某和黃某,陳某的父親與黃某的母親是親兄妹。也就是說,陳某與 " 妻子 " 黃某是表兄妹,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7 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結婚的 "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 關系。
然而 1995 年 1 月,兩人卻稀裡糊塗地辦理了婚姻登記,并且生下了一雙兒女。
按照遺傳學的說法,近親結婚的風險之一便是子女的健康風險。很不幸,他倆的兒子随着年齡增長,逐漸顯現出一些生理缺陷特征。按照陳某在法庭上的陳述,屬于全殘。發現兒子有殘疾後,陳某意識到近親結婚的危害,遂想到與黃某解除婚姻關系,黃某不同意。于是,陳某便離家出走。
今年,陳某将此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宣布兩人的婚姻關系無效,并以放棄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為條件,婚生女由黃某撫養,屬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産抵償撫養費。
毫無懸念,這是一起典型的無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 2 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确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第 3 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确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将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在陳某、黃某的婚姻關系上,法官并沒有太費周折。值得提醒的是,無效婚姻不同于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12 條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 通俗地說,陳某、黃某在法律上從來就沒結過婚。
但是,在陳某、黃某 " 婚生子女 " 的撫養問題上,尤其是其兒子的撫養問題上,陳某、黃某出現了分歧。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12 條規定,"……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也就是說,陳某、黃某的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婚生子女的地位。
可是,陳某卻表示,自己願意放棄共有财産的分割,婚生女歸黃某撫養,共有财産用作撫養費。但是,對婚生子,他沒做出表态。而且,在法庭第一次開庭時,黃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當庭參加訴訟。不得已,法庭隻好宣布休庭。
休庭後,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為了更深入了解案情,承辦法官便到陳某、黃某的戶籍所在地了解、調查。在經過現場調查後,承辦法官了解到,兩人之子雖已成年,但系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現在由黃某的母親幫忙撫養。
經過調查,基于前述事實,日前,漢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陳某、黃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至于陳某、黃某的兒子,雖然黃某最終拒不出庭,從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出發,應當對兒子的撫養問題同時作出處理。考慮到陳某、黃某的兩個孩子一直跟随黃某生活,且黃某的母親願意繼續幫助撫養,最終判決子女均由黃某直接撫養,陳某承擔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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