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每個人生命中一件重要的大事,在選擇以後生命中伴侶的我們也慎之又慎,婚姻法正是基于保護平等主體之間婚姻關系的法律。但生活往往不是那麼讓人如意,如果出現婚姻關系無法存續,在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問題上就有必要了解,那麼新婚姻法婚後買車名字寫一方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呢?
一、具體情況
1、如果是用婚後收入買的車子,即使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婚後取得的财産,原則上應平均分割。
2、如果是用婚前的積蓄購買的車輛,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屬于個人财産;
3、如果是用婚前積蓄購買的車輛,登記在配偶的名下,則屬于共同财産;
4、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财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相關法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确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财産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産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财産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财産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财産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将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财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财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産,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産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财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财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以上就是關于新婚姻法婚後買車名字寫一方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問題的回答。一日夫妻百日恩,從茫茫人海中找尋所愛的人不容易,盡管無法繼續生活,也别讓彼此留下最慘痛的回憶,合理的處理夫妻間的最後事宜就是對彼此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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