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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原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7 18:45:07

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原則?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司法裁判中事實與規範之間的涵攝做不到無縫銜接,由此産生了道德判斷為了解決疑難案件,裁判者不得不借助摻有道德的法律解釋來熨平事實與規範之間的“褶皺”由此,疑難案件的裁判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對法律的解釋,而支撐解釋的是法官背後的道德判斷同案同判是檢驗司法公正的重要标準同案不同判的根本原因是在事實與規範之間,法官對填平罪行與罪名涵攝縫隙所需要的解釋中存在道德分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司法裁判中道德判斷客觀化就成為司法裁判中的經典核心議題,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原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原則(司法裁判中道德判斷客觀化辨)1

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原則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司法裁判中事實與規範之間的涵攝做不到無縫銜接,由此産生了道德判斷。為了解決疑難案件,裁判者不得不借助摻有道德的法律解釋來熨平事實與規範之間的“褶皺”。由此,疑難案件的裁判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對法律的解釋,而支撐解釋的是法官背後的道德判斷。同案同判是檢驗司法公正的重要标準。同案不同判的根本原因是在事實與規範之間,法官對填平罪行與罪名涵攝縫隙所需要的解釋中存在道德分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司法裁判中道德判斷客觀化就成為司法裁判中的經典核心議題。

道德判斷能否客觀化

關于司法裁判中道德判斷能否客觀化存在兩種觀點分歧,一是道德判斷客觀化懷疑論。以美國哲學家麥金泰爾為代表的學者認為道德判斷不可能客觀化,排斥道德客觀化價值,對道德判斷客觀化論題予以否定與漠視。二是道德判斷可以客觀化,但道德判斷應當在法律推理中具備一定的形式。在贊同道德判斷可以客觀化的觀點中,又存在種種分歧和理論瓶頸。英美法哲學中從邊沁、哈特、拉茲到科爾曼等實證主義者一直緻力于法律的去神秘化事業,其根本目的是使道德判斷客觀化。但無論是排他性實證主義還是包容性實證主義,都把法律效力來源寄希望于社會事實命題,兩者的弊端在于排他性實證主義在選擇可以作為法律效力來源的事實時,已存在選擇的局限性;而包容性實證主義在選擇吸納了道德的社會事實時,已具有主觀價值偏好。局限性和偏好都不能作為道德判斷客觀化的理論基礎。

德國後期的法教義學也期望法律的概念能像科學一樣客觀,便于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直接使用。法教義學用法律通說作為實在法權威來規制裁判者在司法裁判中的價值分歧,而法律通說的形成路徑依賴于知識性普及和多數人重疊的“公共客觀性”共識。但這并不能在司法裁判中作為客觀化的道德共識使用。基于以上種種難題,國内學者範立波、張骐、雷磊、王彬、孫海波、沈宏彬、王琳、葉會成等都長期從事于探索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價值難題。

如何論證道德判斷客觀化

認為可以在司法裁判模式中論證道德判斷客觀化的學者們,對道德判斷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實現客觀化又有不同觀點。為了把形式化的道德判斷嵌入法律解釋中,進而實現同案同判,許多學者試圖從主流裁判模式程序中探索道德判斷客觀化的方法。主流裁判模式有“順推模式”(法條主義)和“逆推模式”(後果主義)。法條主義期待法律可以成為一種客觀的科學,通過科學技術運算,産生公平的裁判結果,達至同案同判的司法效果。但法條主義的弊端在于從根本上回避了道德判斷分歧這一問題。再有,事實與規範之間始終有落差,裁判者隻能求助于解釋來解決落差。但解釋始終無法規避法官的主觀價值判斷,一旦涉足價值判斷就無法避免價值不可通約、價值不可比、價值不相容等哲學難題。道德判斷客觀化的實現更無從談起。

當前,學者主要集中在試圖從後果主義中尋找道德判斷客觀化的理論依托。後果主義要求法官根據社會道德需求的後果對裁判解釋進行調整,達到“法律後果與社會後果”的統一。後果主義中包含法律實用主義思維,這種思維不是以法條、原則為出發點順位推理出價值需要,而是根據實踐效果選擇價值和道德需要,再以社會效果檢驗法律後果的真僞。

後果主義無法突破的壁壘

雷磊認為後果考量作為一種論證形式,它本身也必然預設或需要運用價值判斷,從而無法完全化約價值論證的複雜性。很顯然,基于對後果的需要而加入的道德判斷是以某種期待和預設為前提,這種基于裁判者個人偏好而形成的形式化,在推理序位上屬于本末倒置。

在此基礎上,王彬提出的修正方案是用後果考量思維方式為法教義學提供價值導向,但必須經受前後邏輯一緻性和推導思路銜接連貫性的制約。這種方法的重點是,後果權衡中不僅要運用加入客觀化道德的法律解釋對某種行為後果進行評價,而且要檢驗行為與行為後果間的因果關系。因為後果實際上是某種價值在特定事實情境中的實現狀态,後果權衡實際上是對價值在具體事實情境中實現狀态的衡量。

但後果主義的不足在于采取個案式的社會效果分析,把法律目标作為核心要義,探索語用層面的價值,拒絕對法條語義層面上的絕對服從。後果主義主張價值多元論,面對價值分歧時,主張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同時回避對價值沖突做出終極判斷。但“逆推”的方式,往往造成一案一議、一案一判的司法效果。以一案一議方式獲取的道德判斷的形式化狀态無法在衆案中普及,一案一議式的裁判方式獲得的道德形式化并不能稱之為客觀化,客觀化的基本要求應該具有類似于法律通說的功能。況且後果主義的裁判模式是通過先設想結果,再選擇可以達到預期後果的價值,進而把價值納入法律解釋的規範之中,最後在裁判中達到預想的結果。在選擇價值的過程中,依然面臨着價值不可通約、價值不可比、價值不相容等哲學難題。

法條主義和後果主義這兩種裁判模式都面臨着相同的價值沖突問題和法官的偏好問題,隻是出現在不同階段。二者都不是探索實現道德判斷客觀化的最佳裁判模式。

在第三種裁判模式中探尋

這裡不妨推出第三種裁判模式——理論内置型裁判模式,即“内置型”方法,該方法意味着把特定的、個别的法律問題,置于法律推演諸原則或政治道德性的廣大網絡中加以考察。内置理論的基本立場是:法律是诠釋性概念,這種诠釋需要符合德沃金的整全法思想、用建構性诠釋工具去诠釋。整全性是德沃金提出的獨立于正義、公平、正當程序之外的另一種美德。這并不意味着整全性淩駕于前三個美德之上。整全性在立法上體現為整個法律體系的一緻性(包括規則、政策)。整全性在司法上體現為它主宰法律的根據即法律的存在及内容,也即其決定“法律是什麼”。法官在司法裁判時,運用的法律必須符合整全性,不允許肆意決定法律是什麼,依照的原則、政策、法規,必須一緻、融貫。

為了解決法條主義和後果主義裁判中面臨的價值不可通約等難題,應當提倡這樣一種路徑:運用建構性诠釋工具,在整全法的理論背景下對道德判斷客觀化進行嘗試性論證。道德判斷客觀化的關鍵在于用建構性诠釋的方法,為道德判斷尋找一種整全性意義上的共識。這種觀點得到王琳、沈宏彬、葉會成等學者的贊同。在此基礎上,範立波試圖從理由論的角度說明道德判斷客觀化,認為要對道德有自我的主張才能參與到讨論道德的實質性論證之中。介入道德論辯,首先要有道德主張。人是理性的存在者,所有的規範性理論都要轉到理由上來。

(王靜,作者單位:南京曉莊學院)

責任編輯: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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