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後
子女因遺産分割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訴訟中,孫女以對老人扶養更多為由
要求酌情分得遺産
這樣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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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先生與夏女士共生育了四個子女,分别是長女李瑜、長子李大、次子李智、三子李若。三子李若先于二位老人去世,生前有一獨子李永。在李若走後,李先生、夏女士先後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遺囑、遺贈或遺贈撫養協議。在二老去世後,各繼承人因老人遺留的三百餘萬元存款分割事宜起了糾紛。李智、李瑜、李永将李大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人的遺産。
訴訟過程中,李大之女李蕾申請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與訴訟,原因是為照顧老人生活,李蕾與夏女士共同居住,期間老人的房租支出、衣食住行、醫療費、保姆費等均由李蕾支付,保守統計約六十萬餘元。夏女士晚年三次住院,李蕾也精心照顧。李蕾認為,其雖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以外的人,但對老人生前扶養更多,故要求作為被告參與訴訟,酌情分得适當遺産。為此,李蕾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的病曆材料、與醫生的聊天記錄、為老人支付醫療費、雇請保姆、支付房租、水電費、購買日常生活用品以及辦理喪葬事宜等的證據。
被告李大認可李蕾所述,稱李蕾照顧老人盡心盡力,同意酌情分給李蕾一定的遺産。
原告李智、李瑜、李永認可李蕾照顧老人付出較多,但是李蕾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同意分給其遺産。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綜合李蕾提交的證據以及各方的訴辯意見,可以确認李蕾對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較多,對其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與訴訟的申請予以準許。
後續庭審中,雙方均有調解意向,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就老人遺産分割協商一緻,同意酌情分給李蕾一定遺産,具體方式是從老人遺産中先行析出部分存款,剩餘款項由李大、李智、李瑜、李永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上述調解協議予以确認,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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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繼承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李先生與夏女士生前未留有遺囑、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故本案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繼承人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本案中,李先生與夏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故二人的繼承人應系其所生育的四個子女。其中,李若先于二被繼承人死亡,按照前述法律規定,其子李永可代位繼承老人的遺産,故本案的繼承人系李瑜、李大、李智、李永。
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遺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有兩種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當的遺産。一種是依靠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的人,一種是對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較多的人。本案屬于第二種情形。關于酌情分得遺産的數額,實踐中需要綜合考量如下幾個因素:一是扶養人對被繼承人扶養的具體情況,包括扶養時間長短、扶養方式等,分給扶養人的遺産數額應以其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相一緻為原則。如果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扶養時間長,付出多,可以酌情多給;二是遺産狀況和繼承人的情況,包括遺産的種類、數量、繼承人的數量、經濟情況、是否盡了贍養義務、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等。如果繼承人中有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需要特别加以照顧的人,應首先保障此種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考慮遺産酌給請求權人的訴求。
本案中,李蕾雖非李先生與夏女士的繼承人,但其在老人生前對老人經濟上予以資助、生活上予以扶助,對老人盡了更多的扶養義務,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李蕾可以酌情分得遺産。
(文中均系化名)
轉自:“北京海澱法院”微信公衆号
來源: 央視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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