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多家媒體轉發報道建築工人王建祿因熱射病倒在了收工回家的路上,被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女兒表示,父親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難以認定勞動關系,無法認定為工傷。此事件引發了熱議,大家普遍關注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不過,本次事件中,大家關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能否認定工傷的問題,其實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答案,雖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隻要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并證明是在下班回家的必要路線、合理時間内病逝,可以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招工單位需承擔責任,如果對方推卸責任導緻協商無果,家屬可收集證據後申請勞動仲裁。
學長前段時間恰巧也帶一名當事人去申請了工傷認定,由于沒有經驗,第一次去的時候隻拿着自己寫好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和認為比較完整的證據材料,結果被人社局打了回來,人家硬是不受理。那時候我還比較自信,對工作人員說,不受理你們應該出一個書面駁回的文書,我意思是日後拿着這個文書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等途徑再作周旋。工作人員則對我們強調,你們是連受理的資格都沒有,我給你們出什麼文書嘛!當即給我了一張工傷認定所需材料清單,我這時候才意識到是我們的問題。于是,又和當事人一起跑工地、找證人、搜集其他資料,大費周折之後,第二次提交才比較順利地被受理。經此一案,我發現工傷認定還是有許多值得注意的細節,沒有真正去做很難注意到,很有可能就要多跑幾趟,費時費力。我将我本次實操辦理工傷認定的經驗總結如下,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01 辦理工傷認定需要哪些資料?辦理工傷認定需要的資料分為“工傷認定受理資料”和“工傷事實的相關證據資料”。“工傷認定受理資料”是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基本條件,如果不能準備齊全,人社局單位有權拒絕受理,就像我第一次那樣。工作人員也不會開具“認定工傷”或“不認定工傷”的結果文書,因為“工傷認定受理資料”不齊全,工傷認定機構也就根本不會受理,自然也不會有認定結果一說。
02 《工傷認定申請表》怎麼填?
各地工傷認定機構都會提供一個工傷認定的規範表格——《工傷認定申請表》,我們當時拿了一個自己拟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書,但信息不全,很難符合工傷認定機構的要求。當然,大家也可以自己準備工傷認定申請表,因為内容大緻都是一樣的,這樣可以避免第一次去哪表填完再去一次的情況。(有需要的可以私信聯系我獲取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此,工傷認定的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我所申請的那個案件中,當時因為用人單位不配合,在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相關内容時就很苦惱。後來才明确其實沒有必要,勞動者一方本就可以單獨申請,問了工作人員也說用人單位不配合的話可以僅填受傷職工一方信息,涉及用人單位的表态、簽字、蓋章等信息可以空置。這樣,工傷認定也是可以被受理的。
03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我所辦理的案件同樣遇到了這個問題,隻是我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雖然與勞動者簽了一個勞動合同,但是該合同所屬名的單位和蓋的章卻是該單位所建項目的“項目工程章”。這個勞動合同就不符合工傷認定要求,主要的問題是人社局工作人員無法判斷真正的用人單位是哪一個,總公司還是分包公司?好在最後找到每月轉賬的銀行流水,是總公司每月打錢到當事人賬戶,才最終确認用人單位名稱。而我們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在用人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就很難獲得,而到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企業基本情況又有可能因路途或其他原因很難拿到。這個我專門打電話咨詢了工作人員,對這一項資格條件,可以直接打印、使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的企業信息。
從我辦的這個案件中,工傷認定機構在沒有正式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承認并願意讓勞動者通過其他憑證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因此,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大家就要注意收集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04 如何搜集證據材料?
以上是“工傷認定受理資料”,滿足了受理要求,工傷認定機構是否會認定工傷還需要看申請人提供的“工傷事實的相關證據資料”。我所辦的這個案件中,受傷職工是在夜間從事公司巡邏工作時,被人撞傷的。因為用人單位沒有買工傷保險,所以其極不願意配合進行工傷認定,隻說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就行了。而又因為巡邏工作場地沒有監控,所以證明事故發生時勞動者在工作隻能依靠當時一起巡邏的工友和看到這個事情的門衛的證人證言。但很遺憾的是,他們均是公司員工,所以害怕作證會受到公司的鉗制和為難,也是很不願意配合,僅僅是進行了簽名,而不願意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照片也可以)。
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還是要求證人必須提供身份證的,因為這樣才能确定證人身份。這時候就需要當事人自己去打理好和證人的關系,告訴證人絕對保密,以消除他們的作證之憂才行。
05 工傷“雙倍”賠償問題
就我所辦的這個案件而言,受傷職工是在夜間從事公司巡邏工作時,被人撞傷的。當時,帶我的律師老師已經提起了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我就很疑惑為什麼還要辦理工傷賠償。最後問了老師才知道,工傷賠償是可以和交通事故賠償一起的,并告知我這是常識,我立馬羞愧起來。查了法律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工傷與第三人侵權并存時,賠償權利人是可以同時請求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這是因為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算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于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賠償責任有着根本差别。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沒有以損害為限的限制,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大家需要工傷認定申請表,可以私信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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