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 年 3 月 20 日,孔某到某商貿服務公司(承接某互聯網平台在某區的網上訂餐和配送業務)在某個社區設立的站點擔任全職騎手,從事送餐服務,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站點站長每天給騎手排班,排到班次的騎手當天必須上 線,不上線則按規定扣款,騎手通過某商貿服務公司管理的 APP 自動派單進行送餐等。某商貿服務公司每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騎手支付工資、代繳個人所得稅,并為騎手繳納商業意外傷害險。
2020 年 8 月,該商貿服務公司與某網絡科技 有限公司簽訂《服務協議》,要求騎手在後者的協助下通過 網絡注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後者和騎手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簽《項目轉包協議》,約定雙方是民事承包關系,後者 向騎手給付的是承包費而非工資。
此後,該商貿服務公司将 騎手的工資轉賬給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後者通過支付寶向 騎手支付。同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從該商貿服務公司收 取管理費。2020 年 10 月 30 日,孔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傷, 後被送至醫院治療。孔某受傷後未為該商貿服務公司提供勞動。
因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争議
将員工注冊個體工商戶規避勞動法不合法!
結果
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請求。
分析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訂立書 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應從人格上、組織上、經濟上綜合認定孔某對某商貿服務公司是否具有從屬性。孔某入職後按照某商貿服務公司的站長排班安排,并根據某商貿服務公司管理的 APP 自動派單進行送餐,在人格上具有從屬性。
孔某的工作時間、工作内容需站長安排,不上線須依據某商貿公司的制度進行扣款,可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具有組織上的從屬性;某商貿服務公司根據孔某的工作業績按月向其發放報酬,且為孔某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故在經濟上具有從屬性。
2020 年 8 月後,孔某雖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項目轉包協議》,但簽訂該協議系在某商貿服務公 司安排、要求下簽訂,工資雖由某網絡科技公司通過支付寶支付,但工資來源仍為某商貿服務公司;除簽訂協議、工資給付主體有變化外,管理方式、管理人員、工作内容等均沒有變化。
綜上,應認定孔某與某商貿服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 關系。
來源:絲路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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