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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02:15:11

确定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區别?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确定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區别?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确定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區别(賣出價和買入價明确了)1

确定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區别

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10月14日,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根據青島市國資委批複,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持有青農商行的5億股股份無償劃轉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事項已完成過戶登記手續。近年來,類似的國企無償劃轉資産或股權事項較多。在股票無償劃轉中,納稅人比較關切的是:劃出方是否繳納增值稅?劃入方股票的買入價如何确定?

近日,财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明确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簡稱“40号公告”)第一條明确,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無償轉讓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40号公告解決了什麼關鍵問題?

40号公告之所以受到企業關注,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明确了無償轉讓股票時的賣出價和買入價。

目前,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因此,買入價是決定稅額的關鍵因素。在實踐中,企業所持有股票的來源比較複雜:可以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以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取得,可以通過非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形成,還可以通過參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取得等。對不同來源的股票,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買入價有不同的确定方式。

對轉出方來說,無償轉讓的股票,無論是否為限售股,均可适用40号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以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來說,轉讓方在本環節沒有“增值”,不會産生增值稅。對轉入方來說,其在下一環節将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無償轉讓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看出,40号公告新增了轉出方确認賣出價的規定,明确了轉入方買入價的确認依據,保持了增值稅差額扣除鍊條的完整性。雖然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賣出價等于買入價,在本轉讓環節不會産生增值稅,但由于轉讓方的買入價會影響轉入方将來轉讓股票時稅款的計算,納稅人仍需準确确定買入價。

涉及限售股買入價确定方式的文件,相關納稅人應高度關注,具體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幹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内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二手車經銷等若幹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号)。非限售股的買入價确定方式,由于并沒有特别規定,應以其實際成交價為準。因此,納稅人應注意理解相關政策,準确确定買入價。

允許企業遞延納稅有何考量?

從增值稅原理上講,無償轉讓股票應按視同銷售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但無償轉讓,尤其是國有股權的無償劃轉,其目的是出于國有資産整合的需要,更多體現為非市場化的行政行為,在稅收上應該予以支持。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萬股,買入價10元/股。A公司與B公司均為乙集團100%持股子公司,現根據乙集團的要求,A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5000萬股股票無償劃轉至B公司,股票過戶前一日收盤價為15元/股。一般情況下,應視同銷售處理,A公司需要以15元/股為賣出價計算繳納增值稅,具體應納稅額為:(15-10)×5000÷(1+6%)×6%=1415.09(萬元)。

根據40号公告,A公司劃轉部分股票的賣出價為其買入價10元/股,而不是市場價15元/股,A公司計算繳納的增值稅為0。另外,根據40号公告第一條的規定,B公司取得甲公司的5000萬股票的買入價為A公司的賣出價,即10元/股。假設B公司減持該5000萬股甲公司股票,平均減持價格18元/股,則B公司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18-10)×5000÷(1+6%)×6%=2264.15(萬元)。

可以看出,對股票無償劃轉,40号公告通過将劃出方的買入價平移至劃入方的方式,對劃出方在劃轉環節的應納增值稅給予遞延處理,将劃出方本來應該繳納的增值稅遞延至劃入方在減持股票時一并繳納,是對國企改制重組的稅收支持。

其他稅種處理有哪些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無償劃轉,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以适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可以暫不繳納印花稅。此時,納稅人須關注相關使用條件。

企業所得稅方面,如果符合“兩類架構、四種方式”,即100%控股母子公司之間或兄弟公司之間劃轉,并同時符合其他條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确認所得,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票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票的原賬面淨值确定。上例中,由于A公司與B公司同屬乙集團100%持股,如其他條件滿足,可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上述“其他條件”包括:按賬面淨值劃轉;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産劃轉後連續12個月内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産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确認損益。

印花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号)規定,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40号公告明确了無償轉讓股票時的賣出價和買入價,促使相關市場主體有的放矢适用政策,但無償轉讓的具體概念、轉讓主體、特殊目的轉讓(例如适用6%稅率的一般納稅人能否将股票無償轉讓給适用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等問題,尚待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确。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蘭州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作者:姜新錄 何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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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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