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是以人體功能喪失程度或以是否遺留有後遺症為主要依據的司法鑒定。該鑒定項目是交通事故、勞務受害等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最為常見的司法鑒定項目,其是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的重要依據。同時恰當的鑒定時機對于鑒定的評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傷殘鑒定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4.2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确有關聯的并發症終結治療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一、以下損傷應當及時鑒定
對内髒器官損傷,如脾髒、腎髒破裂摘除或者修補術後;
肝、胰腺、腸等破裂修補、部分切除等;
肢體、眼球、耳廓等損傷;
肋骨骨折。
二、至少在損傷3個月後進行鑒定
對于四肢長骨骨折(至關節功能障礙);
足附骨骨折至足弓變形;
骨盆骨折後緻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後畸形愈合
體表疤痕形成等情況。
三、至少在損傷6個月後進行鑒定
适用于周圍神經損傷及周圍神經損傷導緻的大小便功能障礙、聽覺及神經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等;
髒器損傷後引起的功能障礙等。
四、至少在損傷9個月後進行鑒定
适用于中樞和周圍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癱瘓。
五、至少在損傷後12個月後進行鑒定
對于肢體長骨骨折并發骨髓炎、骨不連;
中樞神經系統重度損傷後,遺留的四肢癱;
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态。
另外,根據《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4.2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确有關聯的并發症終結治療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的規定,如果四肢損傷手術後關節部位有必須取出的内固定物未取出,不屬于終結治療,因此需要二次手術取出内固定物後,再進行鑒定。
綜上可見,對于受害人、保險公司、侵權方來說,掌握事宜的鑒定時機對最終的傷殘等級,賠償數額的準确計算,有着重要意義。申請鑒定早了,鑒定機構不予受理,遲了可能構不成傷殘等級或者級别較低。
建議受害人把握鑒定時機申請傷殘鑒定,從而獲得合理賠償。
溫馨提示:本文章隻是對傷殘鑒定中較為常見的傷情之鑒定時機進行簡單羅列,具體傷情的鑒定時機請咨詢司法鑒定機構或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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