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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可以降低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6 23: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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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可以降低嗎

離婚協議約定了孩子的撫養費,

如今,

物價上漲,

各項教育開支相應增加。

可否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

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女子劉某和男子李某登記結婚,同年10月生下一女,後因雙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辦理離婚手續,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由母親劉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以及享有兩次探視權,每次兩天。

李某按照約定陸續支付撫養費,自2014年1月起,李某未再支付女兒撫養費。且随着女兒長大,各項生活開支增加,劉某認為原來約定的每月600元撫養費過低,已不能滿足女兒的成長需要,因此,劉某以女兒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此前欠下的撫養費,并增加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母親劉某與被告李某因離婚而訂立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關于子女撫養數額和給付期限的約定均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被告李某應當依照該協議履行撫養費給付義務,故被告李某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至今未支付的撫養費,即2014年1月至2021年1月,共84個月,撫養費為50400元。現原告以被告負擔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原告的實際支出為由請求被告增加支付撫養費,其請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但其主張從2015年1月起增加撫養費,根據當時的生活水平及被告李某的固定收入,2000元的撫養費超出了被告李某月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對該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原告目前所處受教育階段、當地消費水平以及被告收入狀況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自2021年2月起被告負擔原告的撫養費标準為每月1200元,直至原告年滿18周歲止,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21年1月撫養費50400元。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轉自: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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