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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系

娛樂 更新时间:2024-08-05 07:22:00

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系?近年來,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催生了網紅經濟以及電商直播等新型的商業模式在這新興經濟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俗稱為“公會”的MCN(Multi-channel Network)機構,(通俗點說,就是網紅孵化中心,專業培養和扶持網紅達人的經紀公司或者機構)成為不可或缺的推力MCN模式源于國外成熟的網紅經濟運作,一方面在資本的有力支持下,能夠保障旗下藝人内容的持續輸出,同時替代藝人與外部品牌或者資源合作,從而最終實現商業的穩定變現,但是另一方面,網絡主播與MCN公司之間靈活用工形式也引發了許多争議性問題在此種背景之下,主播與MCN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亟待厘清與明晰本文将從以下幾方面闡述主播與MCN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在實務中如何認定的問題,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系?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系(主播跟MCN公司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1

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系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催生了網紅經濟以及電商直播等新型的商業模式。在這新興經濟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俗稱為“公會”的MCN(Multi-channel Network)機構,(通俗點說,就是網紅孵化中心,專業培養和扶持網紅達人的經紀公司或者機構)成為不可或缺的推力。MCN模式源于國外成熟的網紅經濟運作,一方面在資本的有力支持下,能夠保障旗下藝人内容的持續輸出,同時替代藝人與外部品牌或者資源合作,從而最終實現商業的穩定變現,但是另一方面,網絡主播與MCN公司之間靈活用工形式也引發了許多争議性問題。在此種背景之下,主播與MCN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亟待厘清與明晰。本文将從以下幾方面闡述主播與MCN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在實務中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 MCN機構與網絡主播之間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絕大部分網紅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簽署的是“合作協議”、“演藝經紀合同”或“獨家經紀合同”。由此可見,網紅主播與MCN機構之間主要的合作模式外觀上屬于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然而,司法裁判對于MCN機構和網紅主播之間法律關系的定性,基于MCN機構與網紅主播的合同約定内容不同,大緻分為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1、勞動關系:即強人身隸屬關系,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制。網絡主播屬于MCN機構的員工,接受MCN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為MCN機構提供勞動服務并收取勞動報酬。MCN機構作為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網絡主播對MCN機構具有從屬性,依法享受工資、社保等法律規定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1)MCN機構對網紅主播進行人事管理(包括考勤、獎懲等)。例如,明确約定每天直播時長,并且網紅主播的收入直接與其直播時長挂鈎;再如,網紅主播因故未能參與直播,需要向MCN機構請假,并且收入會相應扣減。由此可見,MCN機構與網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2)MCN機構為網紅主播提供工作場所及設備,甚至要求網紅主播必須在MCN機構限定的場所内進行直播活動。由此可見,網紅主播的勞動力依附于MCN機構提供的生産資料,具有人身隸屬性。

(3)直播活動的收益直接歸屬于MCN機構。通過直播平台獲得的收入直接歸屬于MCN機構,再由MCN機構向網紅主播分配。由此可見,網紅主播的個人收入或報酬來源于MCN機構。

2、勞務關系:無人身隸屬關系,受《民法典》規制,網絡主播與MCN機構作為平等民事主體建立對等的勞務關系,網絡主播依據MCN機構要求為其提供具體的勞務并按約獲取勞務報酬。雙方主體地位平等,除MCN機構需承擔代收代繳的法定納稅義務外,雙方可在勞務合同中自由約定各自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

(1)MCN機構與主播之間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不具備勞動合同應有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地點等内容,MVN公司不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

(2)MCN機構不為網紅主播提供工作場所及設備,且不對其打卡行為以及直播時長等進行嚴格約束。

(3)主播提供勞務服務,MCN公司支付勞務報酬,MCN公司向主播提供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确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主播直播活動的收入歸屬自己,不經過MCN公司。

3、經紀合作關系:無人身隸屬關系,也受《民法典》規制,網絡主播自主負責持續的内容創作與産出,MCN機構為網絡主播提供商業資源、賬号運作、粉絲管理等方面的賦能服務。雙方通常簽署《演藝經紀協議》、《主播經紀合同》、《主播合作協議》等具有鮮明行業特征的綜合性協議,這類合同主要是按照各自的約定履行權利與義務,通常會包含委托、行紀、居間等相關約定。

(1)網紅主播的收入主要來源于通過第三方網絡平台吸引粉絲獲得的“打賞”或者“分紅”等,并非直接來自于MCN機構,MCN機構不需要承擔發放勞動報酬、繳納社保等義務,主播不享受工資、社保等法律規定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2)網絡主播不屬于MCN機構的員工,不接受MCN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指揮。網紅主播有權自由确定直播内容以及形式、直播時長、直播場所等,MCN機構大多不予幹預或限制。

(3)從MCN機構的業務範圍看,MCN機構僅從事經紀中介服務,即:僅為網紅主播提供培訓、宣傳、演藝活動的機會,MCN機構本身并無相應的直播業務。因此,網紅的工作内容并非MCN機構業務的組成部分。

基于上述定性上的分歧,我們認為,在處理網紅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争議時,應當結合勞動關系認定的要素、網紅主播與MCN機構間簽訂的具體協議内容進行分析,并做好不同定性下的應訴準備。


二、實務中的常見争議

1.違約金約定過高

多數情況下,法院支持的違約金金額不超過MCN機構主張金額的50%。影響法院認定違約金金額的主要因素包括:網紅主播的履約時間、網紅主播的影響力、網紅主播在MCN機構服務期間的獲利、網紅主播收入的穩定性及經濟承受力等。

2.直播賬戶歸屬問題

MCN機構一般會與網紅主播約定賬号歸屬于MCN機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有不同裁判觀點。多數裁判觀點認為,相關直播賬号應當歸屬于網紅主播個人。主要理由為:相關賬号是通過網紅主播或其親屬的身份證開具、經過網紅主播實名制認證,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少數裁判觀點認為,相關賬号屬于MCN機構所有。理由為雙方關于賬号歸屬的約定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此可見,針對直播賬戶歸屬的認定,多數法院突破了民商事關系下“意思自治”的原則,放大了賬号本身的人身屬性。

此外,個别案件中,網紅主播主動提出要求MCN機構為其“轉會”。對此,有裁判觀點認為,考慮到一旦支持網紅主播關于“轉會”的訴求,将會增加網紅主播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能。因此,對于仍處于競業限制期内的網紅主播,即使認定網紅主播擁有賬号的所有權,也不支持其提出的要求将直播賬号轉會的訴求。


三、風險防範措施建議

1、簽署書面合同,明晰雙方法律關系

MCN機構與網紅主播建立合作關系之初可以基于各自的目的及需求進行充分協商,并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的方式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根據目前的實踐,MCN機構與網紅主播所簽署的合同均為兼具居間、代理、行紀等特征的經紀合同。但是,随着MCN機構發展模式的變化,尤其是MCN機構主動孵化網紅主播這一模式下,網紅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單純提供中介服務”的合同關系有所淡化。

實踐中,雙方出現法律糾紛常常就是因為MCN機構與主播之間沒有明晰的權利義務規制,法律關系模糊。我們檢索了大量的網絡主播與MCN機構的争議糾紛,發現大部分法院是以合同糾紛立案審理,少部分以勞動争議糾紛立案審理。上文已經總結,不同的法律關系意味着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權利義務規制,如果張冠李戴,勢必會出現法律風險。在此趨勢下,MCN機構與網紅主播更需要明确自身的需求及目的,從而确定雙方拟建立的法律關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或勞動關系)。

如果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則應盡可能量化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對收益分配方式、知識産權的權屬進行清晰的約定,并明确雙方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簽署勞動合同,則應當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關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

2、謹慎選擇合作方式

MCN機構與網紅主播簽署書面協議後,在雙方實際合作過程中應當注意采取符合法律關系的合作方式。如果MCN機構與網紅主播之間建立的是經紀服務合同,則MCN機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盡可能降低對網紅主播的管理強度,弱化雙方之間人身上的從屬性。換言之,MCN機構應當避免采取對網紅主播進行考核、考勤、獎懲等等明顯具有用人單位管理特征的措施。同時,MCN機構與網紅主播之間的收入分配也應當盡可能不與主播的工作時長、出勤天數等直接關聯,而與直播活動的成果或收益(如觀看人數、銷售額)等挂鈎。如果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則MCN機構應當依法制定配套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并依據相關制度對網紅主播進行管理;同時,MCN機構也應當履行作為用人單位的其他法定或約定義務。

3、清晰籌劃賬号權屬,控制相關法律風險

如果網絡主播擅自解約,那麼雙方合作的賬号是否可以由MCN機構收回,如何最大程度挽回損失?

如果合作賬号登記在網絡主播名下,即使雙方之前有過約定歸屬機構,法院也可能認為直播賬号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型而判令歸網絡主播所有。所以,我們建議防患于未然,在雙方合作之初,以機構名義或其他第三方名義申請合作賬号,盡量不以網絡主播個人名義申請賬号。可以考慮在合作之初采取降低賬号與網紅直播之間人身上的關聯性的措施,如通過他人(即:非網紅本人)的身份證件注冊相關賬号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網絡平台對于賬号的管理與歸屬都有相應規則,賬号歸屬問題除了雙方約定之外往往還要受到平台規則的約束。目前大多數平台均賬号實名制且使用人必須為初始注冊人,甚至明确不得轉讓。因此,降低賬号的人身屬性的措施是否能夠實現有待商榷。同時,也建議大家要注意平台運行規則,如果平台規定不得轉讓賬号,那麼初始賬号的登記就至關重要。

此外,MCN機構主張賬号歸屬權的背後實際的目的是防止網紅主播離開MCN機構後直接帶走流量并從事與MCN機構競争的行為,為了達到這一實際目的,MCN機構與網紅主播應當對競業限制義務及其違約責任進行清晰的約定,我們建議在雙方的書面合同中作出明确約定,一般勞務關系或經紀合作關系,隻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做出了明确的約定,雙方都要受到合同的規制。

4、合理确定違約金額,避免後續法律糾紛

由于網紅主播參與直播活動等義務具有人身性質的給付義務,并不能強制要求其履行,很多糾紛的緣起是網絡主播擅自解約,MCN機構起訴天價違約金。而在出現違約情形時,需要根據雙方約定的違約條款進行追責。但在實踐中這類糾紛經常會遇到網絡主播抗辯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情況,由當前的司法實踐可見,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需要具有合理性,具體考慮因素包括:MCN機構投入的成本、合同剩餘履行期限内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網紅主播本身的償付能力等。如果MCN機構無法舉證損失的金額,那麼依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損失130%的法律規定,法官會進行大幅度的調減。

另外,如雙方建立的是普通的民商事合同關系,則将來通過訴訟程序維權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相應的訴訟費用将依據原告訴求金額按一定的比例計算。因此,MCN機構主張違約金額時,也應當充分考慮當前司法實踐在同類案件中支持違約金的大緻幅度,從而合理提出訴求以降低維權成本。

5、全面考慮訴訟策略

雖然目前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MCN機構與網紅主播之間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但是,在有個别情況下,仍無法排除司法機關通過審查MCN機構與網紅主播之間的合作或管理方式,進而認定雙方屬于勞動關系的可能。一旦被認定為勞動關系,相關争議将适用勞動關系特殊的法律程序以及時效。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争議需經過勞動仲裁的程序,且适用一年的特别時效。在原告直接起訴至法院的情況下,如雙方的法律關系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則相關訴求存在被法院以“未經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駁回的可能。考慮到前述法律關系認定的不确定性,一方在維權過程中應當全面、充分考慮勞動仲裁以及民事訴訟等兩種不同的維權路徑,并做好相應的應訴準備。

6、注意合同履行義務并留存相關證據

但是我們的MCN機構客戶也會有這個顧慮,如果約定違約金過低,網絡主播解約将更加肆無忌憚,但是約定過高又大概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何在這中間尋求平衡呢?我們建議需要注意合同履行義務證據的留存。一般來說,作為商業資源的賦能者,MCN機構對網絡主播的各種培訓、網絡主播人設包裝定位、提供推薦位、廣告位等方面的财務支出要及時留存證據。

同時,在合同的鑒于條款中明确合同的簽署目的,合同的違約金條款中加入預期收益計算方式,這些方法都可以增加網絡主播的違約成本,切實保護MCN機構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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