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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無效還可以對評标過程質疑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8 23:22:09

投标無效還可以對評标過程質疑嗎?招标投标活動的參與主體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評标委員會、監督機構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如果項目采取委托招标,還涉及招标代理機構在各類招标投标活動中,評标委員會是評标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和否決投标的法定主體筆者在多年的實際工作中,在評标過程中遇到過諸多“投标無效”的情形,深刻感受到招标成功與否與評标委員會成員對招标文件的評标标準和方法的理解程度、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以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密切相關,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投标無效還可以對評标過程質疑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投标無效還可以對評标過程質疑嗎(淺析貨物評标過程中的)1

投标無效還可以對評标過程質疑嗎

招标投标活動的參與主體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評标委員會、監督機構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如果項目采取委托招标,還涉及招标代理機構。在各類招标投标活動中,評标委員會是評标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和否決投标的法定主體。筆者在多年的實際工作中,在評标過程中遇到過諸多“投标無效”的情形,深刻感受到招标成功與否與評标委員會成員對招标文件的評标标準和方法的理解程度、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以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密切相關。

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踐,通過對貨物評标過程中兩則典型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如何有效避免和科學應對招标投标活動中的“投标無效”情形。

一、案例簡介

案例1:2019年1月20日,大慶油田某視頻會議系統公開招标過程中,投标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各自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中的姓氏相同,年齡相差26歲,且住址為同一地址(一字不差)。評委在評審過程中就此提出疑問,懷疑二人為直系親屬關系(疑為父子關系)。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後發現,甲、乙兩家公司并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評委就此展開激烈的争論,并認為雖無确切的證據證明甲、乙兩家公司的法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但是投标文件顯示他們确實存在親屬關系,有圍标的嫌疑,應判定兩家公司投标無效。

案例2:2018年6月8日,大慶油田空氣壓縮機招标過程中,投标人甲公司和乙公司提供的産品授權經銷證書中制造商為同一家單位,均為深圳某公司。評委在評審投标文件時無法從投标人提供的資料上辨别真僞,于是啟動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進行書面澄清。甲、乙公司代表在評标現場均及時提供了制造商出具的傳真件,證明自己提供的授權證書是真實有效的,評标委員會判定兩家公司投标均無效。在評标結果公示期間,甲公司提出異議并提供了授權制造商出具的相關證明,認為乙公司提供的授權證書是其采用非正常手段從非正規渠道獲得,請求評标委員會重新評審該項目,還自己公平。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1解析

1.問題闡述

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不為同一人,并且分别為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但是他們可能存在夫妻、父子(女)、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中一種直系親屬關系,其參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劃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項目投标,相關投标是否有效?

2.法律規定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标。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劃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項目投标。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3.案例簡析

在貨物招标實際操作中,案例1中的類似情形經常會遇到。尤其是技術簡單、通用性較強的普通物資,往往參與的投标人較多,競争較為激烈。部分投标人為了提高中标率,往往會聯合多家關系較好的潛在投标人共同參與同一個項目。為了規避評标過程中的網上信息核查,這些投标人通常會提前向工商部門提交申請,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變更相關内容或者注銷企業部分信息,從而減少投标被否決的可能性。因此,評委在評審過程中僅憑投标文件往往很難判斷出投标人之間是否存在控股關系或管理關系。另外,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中都沒有明确規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之間存在着夫妻、父子(女)、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親屬關系時,是否屬于串通投标行為。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為中,部分為顯性行為,而屬于隐性行為的部分,評委在評審投标文件時很難從文字資料上直接判斷,但是可以從投标文件的相關資料中很明顯地看出投标人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直系親屬關系,至于他們之間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僅依靠評标現場的評委并不能簡單判定,需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人力、物力,花費一定的财力和時間,并采取一定的手段,才能獲得相關證據,來證明相關當事人存在串通投标行為。而在貨物招标中,若投标人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直系親屬關系,評委一般都會判定有串通投标的嫌疑,隻是苦于缺乏相應法律支撐,經常會引起投标人的異議和投訴。所以,筆者認為應将這一情形盡快納入部門規章中,尤其應補充完善到《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中。

(二)案例2解析

1.問題闡述

在實際操作中,面向全國公開招标的貨物招标項目,經常會出現同一制造商授權多家代理商或多家經銷商參與同一招标項目的現象。評标委員會僅從投标文件提供的有限資料中往往很難辨别真僞,如果啟動澄清程序,評标委員會是否有權判定外部證據的真實性?投标人提供的外部證據若真實有效,是否可以将其作為評判的依據?

2.法律規定及解讀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投标人是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标中同時投标。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标均無效。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标。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制造商可以自己參加投标,也可以委托代理商代理投标,或者授權其他企業以自己産品參加投标。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投标,制造商應向代理公司出具投标授權書,對投标承擔責任;如果授權其他企業以自己産品參加投标,應對投标産品的質量承擔責任。制造商委托代理公司代理投标或授權其他企業以自己産品參加投标的,自己不得同時參加該項目投标,否則構成違法的圍标行為。

3.案例簡析

案例2中,兩家投标人提供了同一制造商出具的授權書,評标委員會經過仔細評審并核對公章,發現兩份授權書一模一樣,一時無法判定其真僞,因此啟動了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證明自己的授權書為真授權書。筆者在實踐中發現,貨物招标項目經常會出現重複授權問題,一方面,部分制造商管理混亂,相關管理部門雖然有授權的權利,但是無法遏制實權人物利用職權便利私自授權的現象;另一方面,會出現一個投标人持有項目授權而另一個投标人持有區域授權的現象。本文讨論的案例2屬于第一種情形,評委依據“一個制造商委托多個代理人投标,如果出現同一産品的投标人全部為同一制造商授權參加投标的,視為一個投标人”的原則進行評标時,到底應該視哪一個投标人為有效投标人,并無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招标文件約定依據可循,評委無法弄清投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啟動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提供外部證據,評标委員會此時面臨着判定外部證據是否真實有效的情形。在案例2涉及的項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證據是由制造商出具的掃描件,評标委員會視其真實有效,将其作為評标的依據,判定兩家投标均無效。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在重複授權問題上,存在三種常見情形:情形一是兩家投标人提供的授權均真實有效,此時應判定兩家投标均無效;情形二是兩家投标人提供的授權均為虛假或無效授權,此時兩家投标人也應判定為無效;情形三是兩家投标人提供的授權一真一假,這才是評委面臨的難題。這一真一假說到底還是緣自投标人自己的行為,評标委員會是否有權利或有義務去判定其真假?即使評标委員會可以判定真假,這些基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外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判定投标人“投标無效或有效”的依據?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商榷。若外部證據可以用來評标,是否違反《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标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标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标的依據。”這一規定呢?

因此,在貨物招标實際操作中,招标代理機構應提前将此類情形告知招标人,建議其在招标文件中約定好出現授權重複的情形時的判定方法,盡量避免讓評标委員會來臨時判斷。同時,也要有效約束投标人,使其盡量與制造商溝通好,保證唯一授權,避免投标無效的情形發生,以便順利開展招标并進一步降低投标成本。

三、建議

在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過程中,投标人遞交文件後較常見的“投标無效”行為主要就是上述兩種,而采用聯合體投标的較少。因此,聯合體“投标無效”行為,筆者在此不予贅述。針對上述兩種情形,筆者提出兩點建議:

一是建議招标代理機構及時整理并分析相關案例,總結實際經驗,并上報給上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加大對中标供應商和投标人的管理力度,對在投标過程中惡意競争、弄虛作假的投标人,将其列入投标人失信名單,加大對其的懲罰力度,并向社會公示其行為,以進一步形成震懾,使其不敢弄虛作假,同時給其他投标人以警示。

二是建議有關部門在重新修訂部門規章時,多收集一些實際案例,将一些常見情形歸納整理并加以分析後,制訂操作細則,為各招标單位招标和投标單位投标時提供有效法律依據,推動項目規範開展、順利進行。

作者:高登利

作者單位:大慶油田招标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來源:《招标采購管理》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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