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鄭俊霄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淺解聽證制度聽證制度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政思想濃縮為憲法性條款後,對行政法思想體系産生的效應。傳統上的以“權力制約行政權”的單一監督模式,發展出了以“權利制約行政權”的新型監督模式。我國雖然沒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聽證作為一種行政法律制度已經在《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确立。
聽證是以溝通作為思想交流的方法,有助于消除隔閡,在某一問題上達成共識,從而協調各自的行動。在行政機關居高臨下地統制社會的情形下,受統制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無法展開溝通、商談狀态會發生轉變。
用論證,支持自己的論點,通過反複讨論達成共識。溝通作為一種消解社會危機的方法獲得了政治社會學的推崇,通過具體法律制度加以落實。
當溝通産生分歧時,應當通過說理消解分歧,不得使用強制或者以強制作威脅,迫使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溝通本身隐含着說理的内容。
當說理不服人的時候,妥協便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妥協不是被迫地退讓與軟弱,它是一種策略性的讓步。透明意味着行政聽證是公開的,在行政聽證中産生一種真的信賴。
行政機關作為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務的組織,雖然我們要求它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它作為一個系統的組織體系具有自身的利益,而透明可以通過第三人的力量驅使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合法地進行溝通。
聽證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申請人是依法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就行政争議的解決舉行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方面,申請人舉證具有利害關系,另一方面,賦予了行政機關對利害關系的認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解釋權,以保證一定的行政效率。
第三人是指與聽證中的行政争議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有行政機關通知或者他自己申請參加到已經啟動的行政聽證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三人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有利于行政機關準确查明事實,同時也保障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功能。
行政聽證一般程序包含聽證的方式、步驟、時限等連續過程。行政聽證一般程序首要法律價值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兼顧行政效率。行政聽證一般程序的規範化問題,需通過行政程序法加以解決。而就聽證功能意義而言,應遵循公開、公正、兼顧效率的原則。
由于公正程度高且成本也高,行政聽證所适用的類别往往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
《立法法》第67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衆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規定等行政規範後,對個案做出的具體處置,叫作出行政決定。
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行政規範,如果涉及利害關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對公共利益産生重大影響需要舉行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或者社會公衆意見的,應當依法向社會發布公告。
與作出行政決定程序相比,制定行政規範中的聽證會,其對抗性會相對小一些。聽證會上會有政府的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做主持人,聽證參加人的發言,以陳述意見為主要方式,可以提交相關的證據佐證自己的觀點,也可以在聽證會結束之後的規定期限内,書面提交整理後的意見。
聽證參加人正式發言之前,向聽證會簡要介紹起草行政規範的目的意義及主要内容。對聽證參加人提出的問題,在聽證會上作出必要的解釋,聽證參加人發言後形成的書面意見作為會議記錄的附件。
在過去20年多年的法制建設中,行政強制是恢複和穩定社會秩序的常規武器,比如強制拆房。随着發展到現今,應當要給出充分理由作為一種程序機制,促進行政聽證發揮功能,努力實現協商行政目的。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