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确定标準:
(一)主體合法。
勞動力的提供者應當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應當具備用人資格。
(二)勞動行為已經發生。
勞動關系的标的是勞動行為,該行為的存在和終結是形成勞動關系的主要标準。
(三)從屬關系已經形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産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産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範圍内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并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四)默認的意思表示。
在勞資雙方之間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這種合意或是通過口頭約定或是通過行為默認而形成,即勞資雙方存在的從屬關系的事實在客觀上等同于雙方當事人間有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論上保持一貫性并符合現實的情況。
(五)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前所述,在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定的勞動标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或提供口頭約定或通過行為默認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系具備了主體、内容和意思表示三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隻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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