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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都有哪些賠償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30 01:11:32

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都有哪些賠償(公司不開離職證明)1

一、用人單位需出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能否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案例主要為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緻的工資損失。

(1)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人社部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緻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因擔心招用了與前單位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所帶來的連帶責任,基本上都會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離職證明。

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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