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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在學校受傷學校承擔什麼責任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14 11:21:49

孩子在學校惹了禍

家長、孩子、學校究竟該誰負責?

案例一

某中學組織學生進行運動會鉛球比賽,小明投擲鉛球意外偏離,砸中場邊觀看的小軍,導緻其受傷治療近一個月。

小軍媽媽作為小軍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學校、小明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幼兒在學校受傷學校承擔什麼責任(孩子在學校惹了禍)1

法院經審理判決:學校對小軍的受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小明及其監護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某小學體育課自由活動期間,小健認為小文上課期間故意對其做鬼臉,尋找到小文後将其摔倒,緻小文腿部骨折。

小文爸爸作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學校、小健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幼兒在學校受傷學校承擔什麼責任(孩子在學校惹了禍)2

法院經審理判決:小健的監護人對小文的受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學校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為什麼案例一中的小明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而案例二中的小健需要承擔責任?

法官表示,案例一中的小明,作為未成年人,在正常參加學校組織的比賽活動中,無法預見鉛球會砸中一旁觀賽的同學,所以對于小軍的受傷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責任。案例二中的小健雖也是未成年人,但因其已年滿八周歲,屬于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其現有的心智,能夠認識到故意絆倒同學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他仍絆倒了小文,故應對小文的受傷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為什麼案例二中學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而案例一中學校需要承擔責任?

法官表示,案例一中的學校作為比賽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考慮到鉛球投擲方向可能存在偏離的意外情形,但其僅劃定了比賽場地,未引導觀賽學生至安全區域觀看比賽,導緻傷害發生,屬于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依法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案例二中,小文受傷是小健故意絆倒所緻,學校不存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因此無需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二中的小健造成同學受傷,為什麼最終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案例二中,小健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侵權責任依法應由其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因此法院判決小健的父母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内容整理自“CCTV今日說法”官方微博、深圳龍華法院官方微信

監制/譚義勇 制片人/樸晶

來源: 央視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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