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含義及其類型?“權利”一詞的由來19世紀中葉以前,漢語詞彙沒有“權利”一詞詞是用來表達概念的,沒有“權利”這個詞,意味着過去沒有個人的權利觀念漢語“權利”是西方人遵照漢語規律造的一個詞這個詞産生于19世紀中葉,美國傳教士丁韪良翻譯《萬國公法》,他專門地解釋說:“公法既别為一科,則應有專用之字樣故原文内偶有漢文所難達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覺勉強即如一‘權’字,書内不獨指有司所操之權,亦指凡人理所應得之份;有時增一‘利’字,如謂庶人本有之‘權利’雲雲此等字句,初見多不入目,屢見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劉禾進一步解釋說:“漢語‘權’字的意義經過翻譯之後,也産生了很大的變化,它跟‘權勢’等詞聯系在一起的負面涵義,開始被過濾出去;複合詞‘權利’,也把‘利’字從它往常的商業語境中抽出來,從而使它可以在國際法語境中表達某種正面的意思” “權”過去隻有一個特殊的意義,即“有司所操之權”,未包括“庶人本有”之“權”;“利”指經濟方面的收益,不是構成人格的要素,新造的詞“權利”指一定社會中人的規範性行為的自由度“權利”的含義不是“權勢”和“收益”直接并列,而是對“權”和“利”的高度抽象概括後的意義的結合,這個意義構成了“權利”這個概念的内涵“權”與“利”結合在一起,它們各自的特殊的意義被過濾出去,共性的意義是以“權”和“利”為基礎,從“權”和“利”抽象出來的,“權利”的内涵不同于“權”和“利”的相加從“權”和“利”到“權利”,經過思維的加工,“權利”具有了統一的新意義,拆開之後就不能表達這個新意義,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權力的含義及其類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權利”一詞的由來
19世紀中葉以前,漢語詞彙沒有“權利”一詞。詞是用來表達概念的,沒有“權利”這個詞,意味着過去沒有個人的權利觀念。漢語“權利”是西方人遵照漢語規律造的一個詞。這個詞産生于19世紀中葉,美國傳教士丁韪良翻譯《萬國公法》,他專門地解釋說:“公法既别為一科,則應有專用之字樣。故原文内偶有漢文所難達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覺勉強。即如一‘權’字,書内不獨指有司所操之權,亦指凡人理所應得之份;有時增一‘利’字,如謂庶人本有之‘權利’雲雲。此等字句,初見多不入目,屢見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劉禾進一步解釋說:“漢語‘權’字的意義經過翻譯之後,也産生了很大的變化,它跟‘權勢’等詞聯系在一起的負面涵義,開始被過濾出去;複合詞‘權利’,也把‘利’字從它往常的商業語境中抽出來,從而使它可以在國際法語境中表達某種正面的意思。” “權”過去隻有一個特殊的意義,即“有司所操之權”,未包括“庶人本有”之“權”;“利”指經濟方面的收益,不是構成人格的要素,新造的詞“權利”指一定社會中人的規範性行為的自由度。“權利”的含義不是“權勢”和“收益”直接并列,而是對“權”和“利”的高度抽象概括後的意義的結合,這個意義構成了“權利”這個概念的内涵。“權”與“利”結合在一起,它們各自的特殊的意義被過濾出去,共性的意義是以“權”和“利”為基礎,從“權”和“利”抽象出來的,“權利”的内涵不同于“權”和“利”的相加。從“權”和“利”到“權利”,經過思維的加工,“權利”具有了統一的新意義,拆開之後就不能表達這個新意義。
我們現在雖然有了權利意識,但是,權利意識還比較淡薄,另一方面,我們很少意識到,要尊重他人的權利,還沒有完全認識到,權利是平等的,從質和量的方面講,各人擁有相同的權利,損害他人的權利就是損害自己的權利,維護他人的權利即是維護自己的權利。強化權利意識對于法治建設而言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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