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職表算是勞動合同嗎?齊魯網濟南8月31日訊員工入職登記表和勞動合同,具備一樣的法律效力嗎?簽了入職登記表,沒簽勞動合同,員工離職時能否主張雙倍工資差額?近日,濟南中院受理了一起勞動争議案件,依法支持了員工的法律訴請,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公司入職表算是勞動合同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齊魯網濟南8月31日訊員工入職登記表和勞動合同,具備一樣的法律效力嗎?簽了入職登記表,沒簽勞動合同,員工離職時能否主張雙倍工資差額?近日,濟南中院受理了一起勞動争議案件,依法支持了員工的法律訴請,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原來,員工入職登記表和勞動合同二者并非一回事。員工入職登記表,系勞動者入職,為方便用人單位準确掌握員工的基本信息、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文件,簽訂後一般僅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無法持有。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就崗位、期限、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等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合意。二者在書寫本質上并不相同,入職登記表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2016年5月,濟南市民王某入職山東某經貿公司,從事銷售崗。公司向王某承諾“好好幹,月工資會非常可觀”。可王某工作了半年,發現自己月均工資隻有2000多一點,而且公司在這半年中并未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更想不到的是,公司甚至僅要求王某入職時填寫了一份《入職登記表》,此後便再也沒有通知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11月,公司開始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又過了3個月,王某認為公司不僅不能按時發放工資,更遲遲不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己權益無法保障,找不到工作的“歸屬感”,遂辦理離職。當王某向公司提及自己的社會保險補繳問題時,被公司拒絕。
王某遂申請仲裁,後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尚拖欠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未依法繳納社保等經濟補償金。
案件審理期間,公司拿出王某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登記表》,稱登記表上面有王某自行填寫的個人相關信息和公司同意錄用的批注,實際上該表就是當初雙方簽訂的簡易版的“勞動合同”,故公司不存在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從而無需向王某支付任何補償費用。
法院對公司提交的王某手寫的入職登記表進行審查,發現王某所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僅載明了王某個人的身份信息、工作經驗、教育經曆、家庭成員等情況,對于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報酬構成、工作時間等勞動合同必備的要件未予載明,該入職登記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備勞動合同的要件,不能反映出雙方達成勞動合同的合意。法院最終酌定判決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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