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盧武铉1946年8月6日出生于韓國慶尚南道金海市一個農民家庭,祖籍浙江金華東陽市盧宅。1966年,畢業于韓國釜山商業高等學校。高中畢業後的盧武铉曾應聘到一家魚網公司打工,但一個半月後因不滿微薄的薪水辭職,回到家鄉。他在山坡上親自動手蓋了一間小茅屋,一邊四處打工一邊埋頭自學,備戰司法考試。經過10年艱辛自學,盧武铉在自己的而立之年通過了韓國司法考試。1977年,盧武铉任大田市地方法院法官,并于1978年正式成為專業律師。1981年的一樁為窮苦人辯護的案件更使其一躍成為著名的“人權律師”。自此,盧武铉積極投身于時局運動,為勞工運動和窮苦百姓的命運奔走。盧武铉一直以底層民衆權利的捍衛者自居。從1981年的“釜林事件”開始,盧武铉一直對抗當時的軍事政權并為受壓迫的勞動者和學生争取權益,并于1987年9月通過遭催淚彈襲擊身亡的大宇造船工人“李錫奎事件”被韓國民衆所熟知。
2、1981年的“釜林事件”、1981年,釜山約30名被捕入獄的學生慘遭酷刑,被當局折磨得幾乎“面目全非”。出于義憤,盧武铉接手此案并竭力為學生辯護,與全鬥煥的軍事獨裁政府周旋、對抗,遂獲“人權律師”美譽。此後,盧武铉投入民主人權運動,對勞工幫助尤多。1987年釜山地區6月抗争、1987年的大宇造船李石奎烈士的葬禮儀式、1988年和1990年現代重工業*等。那麼,我們再來回顧一下當時實際的情景之後,再進一步讨論盧武铉。通過這些就大緻可以确定,他在進步和保守之間處于哪一位置。使盧武铉産生政治意識的“釜林事件”“釜林”一詞是從1980年12月發生的漢城大*動界事件,即所謂的“武林事件”和1981年5月的“學林事件”等以“林”字命名各種事件而得來的。所謂的“釜林事件”是指釜山地區的“林”字事件。此前發生的公安捏造事件“武林”和“學林”的“林”字,實際上來自1960年的“東柏林”事件。這種充滿“捏造”味道的“釜林”是盧武铉首次與6月抗争等*化運動結緣的事件。預備拘留運動界人士和“釜林事件”在通過軍事政變和内亂掌權的五共的全鬥煥的軍事*政權在執政初期,為确保統治基礎而大規模**化運動實力的時期,“釜林事件”發生。該事件是釜山地區曆史上最大的容共捏造事件。當時政府對釜山地區的大學生及大學出身的活動家共22名青年,以傳閱危險書籍,并在*的情況下進行非法聚會為由,同時以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法》、《*示威法》、以及窩藏法人和逃避進行了拘留處理。“釜林事件”發生前的上個世紀70年代,釜山地區的*化運動是以當時購買和閱讀該地區進步人士所編寫的書籍,并進行讨論的“良書銷售利用合作組合”(會長李興祿律師)為主流而展開。之後各領域的YMCA(基督教青年會)、中部教會(崔成默牧師)、南部教會、國際赦免委員會釜山支部(以下為Amnesty,支部長金光一律師)、天主教實現正義司祭團(宋基仁神父)等組織成*化運動的主力軍,于1979年10月并掀起了釜馬抗争。抗争結束後,釜山警察局對其幕後勢力,包括金光一律師在内的良書組合會員和釜山大學生展開了調查。在此期間,發生了“暗殺樸正熙事件”,所以有關人士均陸續被釋放。當時遭受一個星期拷問的Amnesty釜山支部長金光一律師坦白說,“因活着的樸正熙而被捕入獄,又因死去的樸正熙而活着出獄。”“真是九死一生。”金光一律師是後來曾擔任過金泳三總統秘書室室長的人物。釜馬抗争的第二年1981年9月,随着維新的赤子,而且比維新更惡劣的第五共和國全鬥煥政權執政,并根據預備拘留的必要性,在釜山地區拘留“有成為運動家的苗頭”的青年運動家的事件,這便是“釜林事件”。這次被拘留的青年于1983年12月因停止追究刑法責任而被全部被釋放。之後他們成長為釜山地區*化運動勢力的“具有權威的前輩”,并成為1987年6月抗争的主角。五共時期,*化運動的中心——釜山*市民協議會(簡稱釜民協)等從1984年開始出現的在野、*及勞動運動團體的成立和活動,以及在其發展路線上取得的6月抗争的顯赫成果是“釜林事件”人物的“大活躍”。(文在寅叙述) 當時,在“釜林事件”中與盧武铉以律師和嫌疑人的關系結緣後,一直保持聯系的人士有,直到4月末擔任*市民公園館長的金在圭館長、釜林第3批被拘留者釜山大學76期學生李虎哲、漢城農業大學75期學生薛東日、當時受到殘酷拷問後見到盧武铉律師的宋秉坤、“Ausung”的具聖愛的丈夫宋世京等。另外最後被捕的逃兵金永是小說《完美接觸》的作者金河基。當時“學生運動的實際援助者”金光一律師稱,“雖然沒有擔任“釜林事件”的辯護律師,但“Ausung”的具聖愛等人領着孩子探監,并為時局事件拘留者的家屬如何做鬥争開辟了道路。”,“還向第二年發生的釜山美文化院縱火事件拘留者的家屬傳授了鬥争方法。”3、韓國釜林事件5名被告時隔33年被改判無罪韓聯社首爾2月13日電 釜山地方法院13日對“釜林事件”進行了二審宣判,判決5名被告人無罪,距離一審判決時隔33年。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但之後發現他們在調查過程中長期被警方扣押,因此他們很有可能是迫于壓力承認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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