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20年9月1日入職一家食品公司。2021年8月下旬,公司HR找李先生談話,表示這兩年公司不景氣,養活不了太多人,等勞動合同到期将不再與其續簽,希望李先生尋找其他工作。李先生也表示了理解,月底着手辦理了離職手續。
對上述案情,是不是覺得公司也挺人性化,還提前告知尋找其他工作。其實,許多打工人不知道的是,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再續簽的話,是需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給打工人的。
來看《勞動合同法》是怎麼規定這筆經濟補償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其實,不止很多打工人不知道,可能很多公司也不知道需要支付這筆錢。但勞動關系可不是合同期滿自動終止那麼簡單,這筆錢其實也算是對打工人工作空窗期的補償了。所以,今後在遇到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一定要記得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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