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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又複婚夫妻共同财産怎麼算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22 16:40:17

離婚又複婚夫妻共同财産怎麼算(假離婚後再複婚)1

“假離婚”後再複婚,夫妻共同财産怎麼算?離婚分割财産時,一方隐瞞轉移财産,會有什麼後果?離婚協議約定前妻三年不得再婚,是否有效?

當兩人感情破裂鬧到離婚時,往往也會随之産生一些糾紛。為此,南方都市報《談典說法60秒》欄目聯合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廣州站,推出離婚糾紛普法特輯,邀請專業公益律師為廣大讀者答疑解惑。

案例1

“假離婚”後再複婚,夫妻共同财産怎麼算?

近些年,因城市商品房限購政策,有些夫妻為了買多套房,上演“假離婚”的戲碼,在買完房後再複婚。那麼,同一對男女結婚後又離婚,離婚後再複婚的,那複婚後的财産會自動恢複回之前的狀态嗎?

律師解答

“答案是不會的。”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廣州站公益律師康灣作出解答,“假離婚”隻是民間對夫妻借離婚購置額外财産的一種說法,它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

有的人認為,離婚後再複婚,隻是換了個結婚證,人還是那個人。然而财産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夫妻一方的财産不會因為複婚,而自動定義為夫妻共同财産,這時就要小心遭遇“假戲真做”。

婚姻涉及到身份關系和财産關系,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财産為夫妻一方的财産。當雙方離婚後分割了财産,屬于個人财産,各自對所分的财産單獨享有所有權。此後恢複婚姻關系,分得的财産不會自動定義為夫妻共同财産。

康灣律師再次提醒,假離婚屬于鑽法律空子的行為,引發的不利後果可能會讓你追悔莫及。

案例2

離婚後前夫不讓前妻看望孩子,是否合法?

因兩人感情不和,鐘先生與林女士訴訟離婚,兒子跟着鐘先生生活,可離婚後,鐘先生不讓林女士探望小孩,曾因探望小孩問題有過多次争吵。無奈之下,林女士起訴至法院。對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其探望權如何保障?

律師解答

作為父母,在涉及孩子的探視問題上,應多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

康灣律師分析稱,夫妻雙方無論是誰獲得小孩的撫養權,都不可以拒絕另一方前來看望小孩,相反,獲得小孩撫養權的一方還要予以配合。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發生探望權糾紛,首先應由雙方當事人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探望的時間、方式,探望期間雙方對子女的安排等進行協商。

無法協商一緻時,尤其在直接撫養一方無故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時,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作出判決。如果直接撫養一方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案例3

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誰?

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往往不僅争奪财産,孩子的撫養權也是一定會涉及到的領域。

結婚多年的王先生與李女士,生育有一子,後因兩人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矛盾以至于感情破裂,最終鬧得離婚的結局,不過兩人在兒子的撫養權上出現了分歧,開始互相争子女撫養權。在子女撫養權上,法院會如何判決?

律師解答

康灣律師表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1084條将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母乳喂養更有利于嬰兒的生長發育,夫妻離婚時,子女不滿兩周歲的,應依法由母親撫養。

二是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比如會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而對于八周歲以上有識别能力的子女,無論随父還是随母,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案例4

離婚後要求女方三年内不能再婚?無效

李女士近期剛跟丈夫離婚,可讓她糾結的是,離婚協議上有一條,前夫要求她三年内不能再婚,她也簽了這一份離婚協議,如果她違反,要不要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康灣律師表示,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協議離婚中有些約定,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就是屬于無效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那什麼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比如約定一定期限不能再婚;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為了補償一方,約定将爸媽的房子給對方等,這些條款都是無效的。

此外,婚姻自由權是憲法等法律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案例5

離婚分割财産,男方隐瞞轉移财産被判少分

張先生與欣欣(均為化名)于1998年登記結婚。後兩人因家庭矛盾升級,感情逐漸破裂。2020年1月,張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夫妻名下的财産。

欣欣表示同意離婚,雙方在财産分割過程中,欣欣提出,張先生曾在某銀行租用保管箱,要求清點、分割該保管箱中的财産。雙方在庭審過程中确認将共同于4月2日下午至銀行開箱清點相關财物。

開箱當天,欣欣發現箱内并無貴重财物,經向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得知張先生已經在4月1日提前辦理過開箱業務。欣欣認為已約好時間共同開箱,可他仍提前私自開箱,說明他有意轉移财産。

法院認為,張先生在本案中的行為不僅違背了民法的誠信原則,同時也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張先生在主觀上存有隐瞞故意,導緻保管箱内财物情況無法查清,嚴重損害欣欣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權利,此行為同樣構成隐藏、轉移夫妻共同财産,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财産。

律師解答

這是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宗真實案件。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許張先生與欣欣離婚,并酌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産按張先生占30%、欣欣占70%财産的比例進行分割處理。判後,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康灣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在此特别提醒,在訴訟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必須堅守底線,誠信訴訟,不為私利而故意作虛假訴訟,或者實施僞造、隐藏、毀滅有關證據等妨害訴訟的行為。

采寫:南都記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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