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 王靜遠):近日,由莆田市鞋業協會申報的“莆田鞋圖形”集體商标獲得國家知識産權局批準注冊,這也是福建省首個以市級行政區劃地名命名的鞋業集體商标。
央視網記者在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檢索發現,“莆田鞋圖形”集體商标的注冊人是莆田市鞋業協會,商标權屬于莆田市鞋業協會。公開信息顯示已注冊的“莆田鞋圖形”集體商标有效期至2032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包括運動鞋、兒童運動鞋、休閑鞋、輕便膠鞋、足部防護安全鞋、旅遊鞋、兒童旅遊鞋和皮鞋等。
(圖片來源:中國商标網)
“莆田鞋”“PUTIAN SHOES”及另一圖形商标尚處于“等待實質審查”狀态,莆田市鞋業協會工作人員此前在接受采訪時曾表示,“文字還沒下來,圖形商标現在可以用”。
(莆田市鞋業協會申請的四個商标中 目前僅有一個圖形商标顯示已注冊
圖片來源:中國商标網)
“莆田鞋”集體商标注冊成功 意味着什麼?
集體商标,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标志。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知識産權律師王國華介紹,集體商标不屬于個人,而是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換言之,注冊集體商标的主體是某一集體組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因此,集體商标是為集體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
上述“莆田鞋圖形”屬于集體商标,通過在國家商标局官網檢索發現,其于2022年2月28日獲得商标局的核準注冊,注冊人為莆田市鞋業協會。
(“莆田鞋圖形”集體商标注冊證 圖片來源@莆田鞋官方微博)
鞋業是莆田市重要的支柱産業。莆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官網顯示,截至2018年12月,莆田市全市有制鞋及相關企業4000多家,從業人員50多萬人。據《福建日報》報道, 2021年莆田市出口鞋靴3.3億雙,貨值148.2億元。
上世紀80年代起,耐克、阿迪達斯等國際運動品牌陸續在莆田開設代工廠。自此,鞋業逐漸成為莆田市支柱産業。然而後期由于莆田的土地、勞動力成本的上升,再加之20世紀末金融危機的爆發,海外訂單減少,莆田的鞋廠受到極大影響,許多一直從事代工卻無品牌、無設計能力的莆田鞋廠選擇走上低成本且暴利的“仿制”道路,這直接影響了莆田本土品牌的發展。
正因如此,王國華律師分析,一直以來莆田鞋的知名度很高,但美譽度相對較低。此次莆田市鞋業協會申請集體商标,目的是希望能夠凝聚當地自有品牌中小企業的力量,形成一張共同的名片,以統一的質量标準增強“莆田鞋”的集體信譽,提升其在市場上的影響力。
王國華律師表示,集體商标的申請、注冊要經過當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商品質量具有統一标準,并且需要接受監管和監督。
據《福建日報》報道,“莆田鞋”商标的具體運營管理,由“莆田名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來操作,目前已授權16家莆田鞋企使用該商标,而隻有在産品物料、價格等方面達到标準的莆田鞋企,才能使用這一标識。此外,莆田市還配套建立了産品溯源、企業進出等機制。
制售假鞋的商家未來還能使用“莆田鞋”商标嗎?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偉民表示,目前,莆田市鞋業協會獲準注冊的是“莆田鞋”圖形商标,“莆田鞋”文字商标正在審核中,圖形商标的保護範圍僅限于相同或者相似圖形的商标性使用,無法延及“莆田鞋”文字。未來一旦“莆田鞋”文字商标獲準注冊,行業協會以外的主體,尤其是以仿制鞋為業的商家,将不能對“莆田鞋”文字進行商标性使用。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區别商品和服務、标識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提高商品和服務的品質、提升企業的信譽和形象。”李偉民教授介紹,“莆田鞋”集體商标獲準注冊後,隻有在地理标示地區範圍内并且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條件的商家,才能正當使用“莆田鞋”地理标志。
而莆田當地制售假鞋的商家因不符合商品物料、價格、生産工藝等統一标準,将不能以“莆田鞋”的名義對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因此,李偉民教授認為,“莆田鞋”集體商标的注冊和批準,有利于打擊當地假鞋制售者,推動“莆田鞋”打假工作,從而助推莆田自有品牌的建立、鼓勵莆田鞋業的創新,有利于改善行業及社會公衆對莆田鞋的負面認識和印象。
但與此同時,莆田鞋業也面臨着不小的挑戰。王國華律師認為,品牌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集體商标的約束,難以從根本上遏制仿冒者生産僞劣産品的亂象。由于莆田當地有多家中小微企業,如何聯合内部中小企業的力量,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品控機制等都是“莆田鞋”未來需要克服的難題,而“注冊集體商标隻是第一步”。
專家:應将“莆田鞋”打造成鞋類文化的“代名詞”
去年11月,食品行業“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馍”曾先後引發商标糾紛,和前述二者相同,“莆田鞋”也是含有地名的集體商标。
考慮到這類商标使用和維權的特殊性、複雜性,李偉民教授認為莆田市鞋業協會應吸取相關經驗教訓,具體來說:
第一,集體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依賴于政府和行業協會制定的相關章程和規則。随着社會和行業的發展,以及商标品牌觀念的更新,莆田市鞋業協會在制定規章和規則時,應更加人性化、更具時代性,綜合考慮商标法的規定、行業的發展和社會現實。
比如,不能過于限定“莆田鞋”地理标志的使用範圍,在設定成員标準時,應從注重對自然因素、地理因素的審查轉移到對人文、質量和服務标準的審查上,将“莆田鞋”打造成莆田鞋類品牌、鞋類文化、鞋類質量标準的“代名詞”。
第二,莆田市鞋業協會作為“莆田鞋”商标權利人,在權利的行使和維護過程中,應更為謹慎,避免濫用商标權利,以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甚至“引火上身”,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潼關肉夾馍”等地理标志維權事件中所言,地理标志屬于區域公共資源,商标法僅對地理标志進行有限保護,地方政府、行業協會等不能以會員費、加盟費等方式獲取不當商業利益,不能以打擊競争對手、限制行業創新為目的濫用訴訟權利。
第三,集體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政府、行業協會、協會成員共同發力,創造集體信譽,打造集體品牌,擴大集體影響,取得規模效益。因此,莆田市鞋業協會在制定章程和規則、使用和管理集體商标時,應以鼓勵創新、提升商品質量、控制商品标準、建立和發展“莆田鞋”品牌為重點和宗旨。
對此,王國華律師也持相同意見,他認為“莆田鞋”這類集體商标的管理,應做到科學規劃,使之符合市場規律,要站在如何更好地提升商标聲譽的角度出發,處理好商标權利人和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中小鞋企的能動性,“避免出現之前‘潼關肉夾馍’事件中惡意維權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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