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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舉證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05 14:22:24

普法小課堂舉證(普法小課堂第十八課)1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并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地震、台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戰争等)。在法律上,不可抗力通常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産生行為人被免責的法律後果。不可抗力的特征有:(1)不可抗力是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2)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3)不可抗力是一種客觀情況。 當然,不可抗力導緻免責,必須是不可抗力成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 因此,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應當查清不可抗力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的關系,并确定當事人的活動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條件下對與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作用。如果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如洪水來臨時,未及時将堆放在低處的貨物轉移而造成貨物毀損)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損害以後,因當事人的過錯緻使損害擴大的,則不能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資料來源:《生活中的民法典》

内丘縣司法局錄制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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