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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科舉制度史上,宋朝是一個變化更革非常之大的時期,也是一個趨于完備、成熟的時期。
宋朝科舉是一種選拔官員的制度,也是一種籠絡士人的制度。這一制度包括貢舉、武舉、制舉與詞科、童子舉等;貢舉又分為進士、明經、諸科等科目。其中貢舉中的進士、諸科兩科取士人數最多、持續時間最長,其影響也最大。
1、變“恩歸有司”為“恩由主上”:鞏固和加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統治宋朝科舉制度的一大特點,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變“恩歸有司”為“恩由主上”,以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統治。
第一,創立殿試制度,由皇帝親自掌握取士大權。
唐朝貢舉考試分為解試、省試兩級。解試由州縣長官主持,合格者解送至中央參加尚書省吏部(後為禮部)主持的考試,稱為省試。省試合格,即賜及第;不合格者,則黜落之。唐朝省試的取士大權,初由吏部考功司掌管,實際由考功員外郎主管;玄宗開元二十四年(736)以後,改由禮部掌管,實際由禮部侍郎主管。
應舉人稱主考官為“座主”,而自稱為“門生”,互相結為以提攜與感恩為紐帶的密切關系。唐朝還大興“行卷”之風,士人紛紛請托達官貴人延譽,以求及第。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仍分為解試、省試兩級考試。宋太祖開寶六年(973),創立了殿試制度,使科舉取士變為解試、省試、殿試三級考試。殿試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對省試合格奏名舉人的覆試,又稱禦試、親試、廷試等,是三級考試中最高、最後的一級考試。
第二,廢“過堂”和“謝主司”之禮,改之為“朝謝”。
唐朝進士放榜後,須先到中書省都堂谒見當朝宰相,稱為“過堂”。其日,新及第進士随同知貢舉官至中書省,宰相們站立于都堂門内。堂吏通報:“禮部某姓侍郎,領新及第進士見相公。”狀元乃出列緻詞雲:“今月日,禮部放榜,某等幸黍成名,獲在相公陶鑄之下,不任感懼。”然後,自狀元以下,一一通報姓名。
“過堂”之後,還要向知貢舉官謝恩,稱作“謝主司”。“謝主司”一般在知貢舉官的府第或貢院舉行。第一次謝恩數日之後,還有再次謝恩,稱為“曲謝”,以确立和加深座主與門生的關系。
宋朝為了防止知貢舉官與及第舉人結為朋黨,太祖建隆三年(962)九月一日,即下诏曰:“今後及第舉人不得辄拜知舉官子孫弟侄。如違,禦史台彈奏。……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廢“過堂”和“謝主司”之禮,新及第舉人不再向宰相、知貢舉官謝恩,而是詣閣門,向皇帝謝恩,稱作“朝謝”,也稱作“門謝”。
狀元代表新及第進士向皇帝上謝恩表,顯示新及第進士是“天子門生”,以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統治。
第三,創立“特奏名”制度,“天下英雄入吾彀中”
唐朝開科取士,及第者固然欣喜欲狂,“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盡長安花”;而落第者則“失意容貌改,畏途性命輕。時聞喪侶猿,一叫千愁并”;甚至铤而走險,如黃巢屢舉進士不第,與王仙芝販賣私鹽,最後起兵造反。
宋朝為了籠絡下第士人,遂在禮部“正奏名”之外創立了“特奏名”制度,即凡解試合格而省試或殿試落第的舉人,積累到一定的舉數和年齡,不經解試、省試,即由禮部特予奏名,直接參加殿試,分别等第,并賜出身或官銜的一種科舉制度。
因為是皇帝特予推恩,故也稱“特科”、“恩科”。據統計,有宋一代,特奏名出身者約有五萬人,占整個科舉及第人數的45%!
其目的就在于使廣大應舉人雖然累舉不第,但仍有積以舉數和年甲而獲得一官半職的可能,不至于完全絕望,铤而走險。
2、公開、平等、擇優:科舉考試方法的完備宋朝貢舉制度的第二大特點,是考試方法日益完備、嚴密,盡量實現“公開考試、平等競争、擇優錄用”的原則,以便充分發揮科舉制度選拔官員和籠絡士人的功能。
第一,公開考試:宋朝一般士人與有官人、工商業者有奇才異行者、宗室子弟等均可應舉。
在唐朝,一般士人沒有身份限制,均可以參加貢舉考試。但是,現任官員不得應舉。在宋朝,則打破了唐朝的這項限制。宋朝規定,由恩蔭補官或科舉人仕的現任在職的有官人,也可以再參加貢舉考試。
宋人将這種現任有官人參加的貢舉考試,稱作“鎖廳試”,意思是鎖上其官府的辦公廳而參加科舉考試。如元绛(1008―1083),在仁宗天聖二年(1024)應進士舉,因殿試用韻有誤,賜同學究出身,後授官為淮陰縣主簿。天聖八年(1030)鎖廳應舉,賜進士及第,升任江甯府觀察推官,後官至參知政事(副宰相)。
唐承隋制,規定:“工商不得入仕。”而宋太宗淳化二年(992)三月十一日,诏曰:“如工商雜類人内有奇才異行、卓然不群者,亦許解送。”此例一開,實際上對工商雜類就沒有限制了。出身工商之家者,更可以參加科舉。如仁宗皇祐元年(1049)連中三元的馮京(1021一1094),據說就是一個商人之子。
甚至僧人、道士之子也可以參加科舉。如北宋進士楊何,其父曾為道士,其母曾為尼姑。
在唐朝,宗室子弟不得參加科舉。宋神宗熙甯二年(1069)十一月,創立了宗室應舉制度,形成“宗子三科”,即宗室祖免親(五服以内的近親)賜名、授官後,可以像有官人一樣鎖廳應舉;非祖免親(五服以外的遠親)不再賜名、授官,可以像一般士人一樣應舉;祖免親無官者,可以像特奏名一樣取應。此後,每榜都有不少宗室子弟應舉登科。
如據《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是榜宗室登科者為17人;據《寶祐四年登科錄》,是榜宗室登科者則為84人。宋太宗的八世孫趙汝愚(1140―1196),即于孝宗乾道二年(1166)鎖廳應舉,殿試第一,因系有官人,而降為第二,以榜眼賜進士及第,後官至右丞相。
第二,平等競争:嚴格考場規則,公正、準确評定試卷。
宋朝在考試方法上,采取了一系列防止徇私舞弊的措施,力求“平等競争”。這主要表現在嚴格考場規則、公正準确評定試卷等方面。
為了防止徇私作弊,以便應舉人公平競争,宋朝制定了各種考場管理制度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項。
其一,鎖院以防請托。
唐朝後期,知貢舉官确定之後,一般不直接入住貢院所以請托之風盛行,弊端百出。
《舊唐書》卷一六四《王播傳》雲:“貢舉猥濫,勢門子弟交相酬酢,寒門俊造十棄六七。”北宋初年,為了杜絕請托之弊,乃創立了鎖院制度。太宗淳化三年(992)“正月六日,以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958—997)等權知貢舉。易簡等以貢舉重柄,義在無私,受诏之日,五人便赴尚書省鎖宿,更不歸私第,以杜絕請托。物論嘉之”。“後遂為常例”。
宋朝鎖院制度不僅實行于省試,也推廣于解試與殿試。考試官從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鎖宿于試院。這樣,就隔斷了考試官與其他臣僚及應舉人的聯系,使權臣近侍等人的請托難以得逞。正因為如此,鎖院制度也一直為元、明、清所沿用。
其二,别試以避親嫌。
從唐朝中期開始,即創立了對考試官親戚另外選官别試的制度。《新唐書·選舉志》雲:“開元二十四年(736),禮部侍郎親故移試考功,謂之别頭。”即對省試知貢舉官禮部侍郎的親戚故舊另設考場,由考功員外郎進行考試,稱作别頭試。但時行時廢,尚未形成定制。
到宋朝,别頭試則普遍實行于解試、省試,專門派遣考試官,單獨設立專場,另外規定錄取名額,成為一種回避親嫌的考試制度。殿試系由皇帝親自主持,皇帝即是主考官,無須避親,因此無别頭試。
但到甯宗開禧二年(1206),亦因議者陳請,“诏自今在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考校”。其用意亦在于避親。顯然别頭試對于防止考試官作弊是有一定作用的。這種避親制度也為後代所沿用。
其三,按榜就座,不得移易。
唐朝省試,應舉人分甲引試,坐于尚書都省廊庑之下,不排座次。宋朝省試,則在考試前一天排定座次,張榜公布;引試時,由監門官按姓名引入,依榜就座,不得移易。此制始于太宗雍熙二年(985)的省試。真宗景德二年(1005),對“按榜就座,不得移易”又做了更加明确的規定。
此後殿試、解試也實行按榜就座制。如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殿試,即于崇政殿廊設幔,列座席,标明應舉人姓名。又揭榜公布所列次序,令應舉人看榜之後,依次就座。引試前排定座次,張貼座位榜,應舉人依榜就座,不得移易,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應舉人私相傳授作弊,另一方面也便于維持考場秩序。因此,此制也一直為後世所沿用。
其四,繼燭之禁。
所謂“繼燭”,是指貢舉考試時,舉人白天答卷未完,夜晚點燃蠟燭,繼續考試答卷。唐朝省試,卯時(晨五至七時)開考,酉時(晚五至七時)結束。如果答卷未完,一般可以給蠟燭二至三條,挑燈夜試,燭盡交卷。五代後唐明宗長興二年(931),曾改令晝試,但旋即複舊。後周太祖廣順年間(951―953),複用晝試,但未嚴格執行。
宋承周制,貢舉考試不許繼燭,但北宋初年仍未嚴格執行。真宗景德二年(1005)重申:“除書案外,不将茶廚、蠟燭等人,如酉後未就者,駁放之。”
此後不但實行于省試,而且普遍實行于解試和殿試。一般卯時(晨五至七時)入試,酉時(晚五至七時)納卷而出。南宋時,殿試偶爾也有出于特恩例外賜燭者,然而唱名時須降甲、降等。禁止繼燭,盡用晝試,這樣,在光天化日之下,應舉人作弊就比較困難了。
其五,挾書、傳義、代筆之禁。
挾書之禁始于唐朝,但并未成為定制。五代後唐時雖曾将禁止挾書載入貢舉條制,但也未認真實行。北宋時期始嚴挾書之禁,成為一種制度。如專門設監門、巡鋪等官吏,進行搜索、巡查;一旦查獲,即嚴加處罰。挾書之禁不僅實行于省試,而且普遍實行于解試、殿試。如史籍記載南宋殿試挾書之禁雲:“其士人隻許帶文房及卷子,餘皆不許挾帶文集。士人入東華門,各行搜檢身内有無繡體私文,方行放人。”
傳義指遙口相傳或傳遞文字。傳義之禁始見于宋初。太祖乾德二年(964)即規定:“如有遙口相授傳與人者,即時遣出,不在試限。”神宗元豐元年(1078),又重新删定了“進士傳義之法”。元、明、清亦有傳義之禁。
科場規則中還有一項重要規定,即禁止代筆。代筆之禁始見于五代後周世宗顯德二年(955),宋朝多次重申。同挾書、傳義一樣,代筆之禁也普遍施行于解、省、殿試。雖然有此嚴禁,但代筆之事時有發生。
為此,宋朝又采取了許多措施。一是許人告發,告獲者給以獎賞。如孝宗乾道元年(1165)曾規定:“如士人告獲,與免一次文解;諸色人賞錢三百千。”二是對比字畫。讓應舉人親自書寫卷首家狀,解、省試合格之後,對照家狀與試卷的筆迹,以防假冒。三是行覆試之法。如理宗寶祐年間,“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覆試”。
總之,以上各項考場管理制度,都是為了保證科舉考試能夠平等競争和有條不紊地順利進行。
3、嚴格的評卷制度在貢舉考試方法上,試卷評定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宋朝為了擇優錄用及示人至公,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評定試卷制度更加趨于嚴密,趨于合理。
其一,禁“公薦”,罷“公卷”,“一切以程文為去留”。
在唐朝,“每歲知舉官将赴貢院,台閣近臣得保薦抱文藝者,号曰‘公薦',然去取不能無所私”。因而唐人王冷然說:
“今之得舉者,不以親,則以勢;不以賄,則以交;未必能鳴鼓四科,而裹糧三道。其不得舉者,無媒無黨,有行有才,處卑位之間,仄陋之下,吞聲飲氣,何足算哉!”
可見,所謂“公薦”,雖然也有某些真才實學之士通過舉薦而科舉及第,但更為士家子弟壟斷科舉大開方便之門。大多數一般士人無由交結權貴,無人推薦,則隻能望榜興歎!這顯然是察舉制度的殘餘,其弊不言自明。
北宋建立不久,就多次下诏禁止“公薦”。如太祖乾德元年(963)九月,“诏禮部貢舉人,自今朝臣不得更發公薦,違者重置其罪”。開寶六年(973)四月,太祖又頒布了詳細的處罰條例:“今後凡中外文武官僚薦囑舉人,便即主司密具聞奏。
其被薦舉人勒還本貫重役,永不得人舉場;其發薦之人,必行勘斷。犯者許逐處官吏及諸色人陳告,如得實,應幕職及令錄當與升朝官,判司簿尉即與本處令錄;其諸色人賞絹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絹添支。”
另外,在唐及五代,應舉人除向達官貴人投獻詩賦論等作品,即“行卷”以求公薦之外,還要向省試知貢舉官投納“省卷”,亦稱“公卷”,以供觀其素業。唐朝後期,知貢舉官甚至主要根據“公薦”、“公卷”決定棄取高下,而舉人的程文即試卷所起的作用反而甚小。
宋初,踵唐及五代之制,解試、省試猶用“公卷”。蘇頌(10201101)雲:“公卷一副,古律詩、賦、文、論共五卷。”用“公卷”,往往弊端叢生。如進士所納“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舊卷裝飾重行書寫,或被傭人易換文本,緻到省試時無憑考校。
于是,真宗景德二年(1005)十二月五日,禮部貢院上言:“請自今并令親自投納,仍于試卷上親書家狀。如将來程試與*公卷’全異,及所試文字與家狀書體不同,并駁放之。或多假借他人文字,辨認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舉。
其知舉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貢院,考校*公卷’,分為等第,如事業殊異者,至日更精加試驗。所冀抱藝者不失搜羅,躁進者難施僞濫。”诏從其請,遂成為定制。
上述關于“公卷”的新制雖較前頗有改進,但仍難防假借他人文字之弊;而且成千上萬人齊赴解、省試,按“公卷”一副共五卷計算,省試則有三、四萬卷之多即使知舉官提前一個月差人貢院,又如何能詳考等第?“公卷”既無憑考校,又無暇考校,行之何用?除了為勢家子弟大開方便之門以外,隻能是一種累贅。于是,慶曆元年(1041)八月十一日,權知開封府賈昌朝(998一1065)上言:“故事,舉人秋賦納*公卷’。今既糊名、譽錄,則公卷但錄題目,以防重複,不複觀其素業,請罷去。”诏“從之”,自是不再納“公卷”。
慶曆元年之後,既禁“公薦”,又罷“公卷”,因而程文遂成為評定藝業、決定去取得唯一根據,即陸遊(1125―1210)所說的“一切以程文為去留”。這樣以一紙試卷定命運,難免有相當大的偶然性。但它避免了實行“公薦”、“公卷”所必然帶來的弊病,對于公開考試、平等競争、擇優錄用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因而,也就成為元、明、清各代的不易之制。
其二,創立封彌、譽錄制度。
封彌,又作彌封,亦稱糊名,是将試卷上的應舉人姓名、年甲、三代、鄉貫等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号,以防考試官在評定試卷時徇私作弊的一種制度。糊名之制最早實行于唐朝選人的铨試和制舉考試,但隻是在武則天及唐玄宗時一度施行。五代後周廣順初年,亦曾在貢舉中實行糊名考校,但旋即廢罷。到了北宋,封彌才成為貢舉考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宋朝的封彌考校,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的殿試。此後不久,又推廣到省試和解試,并對封彌考校作了具體規定。如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新定《親試進士條制》雲:“舉人納試卷,内臣收之,先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以字号第之”,待考定等第後,“始取鄉貫狀字号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并試卷以聞,遂臨軒唱第”。
但是,封彌之後,尚未能完全杜絕試卷考校中的作弊。因為,考試官還可以通過辨認筆迹得知試卷出自何人之手。為了堵塞這一漏洞,于是又創立了譽錄制度。據現有史料,殿試譽錄始見于真宗景德二年(1005),此後,也很快推行于省試及解試。
其三,分等考第,多級評定。
唐朝評定試卷主要取決于主考官一人,或者再加上其所延聘的“通榜”。宋朝則一般為三級評定。如省試則“士人卷子先經點檢官(點檢試卷官)批定分數,然後參詳官審訂其當否,而上之知舉(知貢舉、同知貢舉),從而決其去取高下”。
所考等第雖不甚詳,但點檢試卷官、參詳官、知貢舉三級評定制度是很清楚的。殿試則實行初考、覆考、詳定三級評定制度。試卷封彌、謄錄之後,先送初考官評定等第;然後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彌之,再送覆考官重定等第;最後送詳定官,或從初考,或從覆考,如初、覆考皆未當,則具上奏别立等第。這樣,便于使試卷的評定更加公正、準确。其目的在于“參用衆見,以求實才”,并防止閱卷官作弊。
4、擇優錄取唐朝解試考試成績合格,即由州府長官舉送至禮部參加省試。關于解試合格名額即解額,初無定數,開元二十五年(737)敕:“應諸州貢人,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此數。”如德宗貞元九年(793),泉州得解舉人即有八人。“玄宗時,士子殷盛,每歲進士到省者常不減千餘人。”明經往往多于進士之數。
宋初解額亦無定數,如太宗時每舉大約為一萬餘人,如淳化三年(992)正月丙辰朔,“諸道貢舉人萬七千三百,皆集阙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五月二十四日,“因有司之上言,限歲貢之常數”,遂下诏曰:“其令禮部于五年最多數中,特解及五分”。
具體數字史載未詳,據推算,約六、七千人。治平三年(1066)改三歲一開科場之後,每舉解額也約為六、七千餘人。南宋解試大約也在七千人左右。
省試合格人數,唐初亦無定額,中期之後雖有定額,但卻常有變化。如德宗貞元十八年(802)五月敕:“明經、進士,自今以後,每年考試所拔人,明經不得過一百人,進士不得過二十人。如無其人,不必要補此數。”
文宗大和九年(835)中書門下又奏請:“準大和四年格,[進士]及第不得過二十五人,今請加至四十人。
明經準大和八年正月敕,及第不得過一百一十人,今請再減下十人。”開成三年(838)之後,進士“改每年限放三十人。如不登其數,亦聽”。宋初,省試合格奏名人數亦無常額,大約為參加省試舉人的十分之一左右。
至仁宗天聖五年(1027),始诏“進士奏名勿過五百人,諸科勿過千人”。皇祐五年(1053),又诏“進士限四百人,諸科毋得過其數”。治平三年(1066)改為三歲一開貢舉,則規定:“禮部奏名進士以三百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
至北宋滅亡,七十多年間,迄未改變。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宋室剛剛再建,道路梗阻,無法赴行在所省試,遂暫于諸路類省試,其省額改為凡正解、免解舉人類省試終場者,以十四人取一名,餘分不及十四人亦取一名。孝宗隆興元年(1163),由于免解人多,改以十七人取一名,自後遂為定制。
至于殿試,北宋前期,殿試試卷評定在第一至四等者為合格,第五等及“不考”、“纰缪”者則黜落。哲宗元祐三年(1088)知貢舉蘇轼上疏言:“祖宗舊制,過省舉人,一經殿試,黜落不少。”如太宗端拱二年(989),禮部奏名合格進士陳堯叟(961一1017)以下368人,殿試僅取陳堯叟以下186人,被黜落者竟占參加殿試人數的49%!
自仁宗嘉祐二年(1057)起,殿試非“雜犯”不複黜落。神宗元豐年間,“雜犯亦或取錄,遂使過省舉人便同及第,縱使纰缪,亦玷科舉”。哲宗元祐八年(1093)三月,則明确下诏曰:“其雜犯舉人未得黜落,别作一項聞奏。”
此後殿試“雜犯”者,或特恩與同學究出身,或與下州文學。殿試的作用,主根據殿試的成績重新排列及第的甲次。
唐朝進士及第分甲乙兩等,但大多為乙科;諸科分甲乙丙丁四等。宋朝進士則分為五甲。北宋前期,一般是第一、二、三甲賜進士及第賜進士出身,第五甲賜同進士出身。也有分為四等或六等者。北宋後期至一般是第一、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三、四甲賜進士出身,第五甲賜同進士出科始分為三等,後分為五等,自九經以下,分别易及第、本科出身、同出身時,進士殿試第一人稱狀元,或稱榜首、狀頭,第二人稱榜眼,年最少者光至南宋中期,開始專稱第一名為狀元,第二名為榜眼,第三名為探花。
總之,上述種種考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争、擇優錄用”的原則,對于選拔官員及籠絡士人都是具有重要作用的。當然,這些方法并不像某些人所說的那樣“至公無私”,其防弊措施雖多,但也防不勝防。
另外,在政治清明時期,這些考試制度尚可得到比較認真地執行;在政治昏暗之時,則會名存實亡,如同虛設,如南宋權相秦桧(1090-1155)擅權之時就是這樣。其子秦熺、孫秦埙,先後被知貢舉奏為殿試第一人,因有官,按慣例才改為第二、第三人及第。
秦桧肆意破壞科舉考試制度,使之成為其擅政專權、為其子孫竊取巍科、拉攏私黨充塞仕途的工具。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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