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封的起因
周代尊奉天命推進了将近八百多年,在漫長的曆史進程中,有兩件事是伴随着封建政治制度:一件是西周分封制度的确立;另一件事是封建禮教制度的完善。雖然這種封建的專制并非是西周首創,但是到了西周時已經形成了一個完善政治體制。西周用這樣的政治制度統一了周邊的國家,鞏固了中央集權制,疆域也随之擴大,國土得到了重新的整合。商末時有了接近一千個諸侯國,這些如同螞蟻一樣的小國形同虛設,很小的一個地方就是一個國家,各國之間各自為政。周天子對這些小國采取分封的辦法進行兼并,使原來的諸侯割據最終歸入周朝的版圖初。西周大規模地分封有兩次:一次在武王滅商之後,西周的政權剛剛建立,國内的局面還沒有完全地穩定,這是發生了武庚之變,天下大亂。
周公子平息了叛亂,重新進行二次革命,打破原有的封建格局,分封諸侯。尚子說:“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這些姬姓的諸侯占了新封諸侯的五分天下。周公把他們分封到全國的各個地方,如封在東方的魯國,今山東曲阜。封在東北邢國,今河北的邢台。封在西北的虢國,今陝西寶雞。封在東南的随國,今湖北的随縣。這些姬姓的小國,以周王朝兩都為核心,形成了坐西朝東的輻射狀态。這些姬姓小國又和異姓的諸侯及地方上的土著民族相融合,分布在全國各地。這種分封的制度,一方面諸侯國之間可以互相鉗制,另一方面可以互相滲透、拓展疆域,結成統一的聯盟。
西周為什麼要分封呢?這個問題确實值得我們探讨。西周取代商朝之後,推翻了是商朝的政權,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鏟除商朝遺留下來的制度,商之孓遺滲透到各個諸侯國之中,随時威脅着西周的統治和安全。西周初期的分封正是為了這個原因而采取的必要政治措施。《呂氏春秋.觀世篇》記載:“周之所封四百餘,服國八百餘。”所謂的“服國”,指的并不是由西周分封建立起來的,而是他們接受了西周分封政治制度的改革。所謂的政治制度是由哪些因素構成的?實際上就是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教、禮教制度、分封制度、軍事聯盟制度。文王、武王、成王、康王等未繼承王位的别子,被分封到舊的貴族勢力中去,用聯盟、監督、同化、改造舊勢力的辦法,達到西周初政權穩固地政治目的。
被封的别子成為封國之君,他們的嫡長子,建立起來的一個以血緣為紐帶的統治集團,在宗族上是“别子”與“元子”的血統關系,在政治體制上是天子和諸侯的關系,使西周的統治可以一代一代地延續下去。周王朝為了統治從屬關系,使其能夠得到鞏固和延續,為了使分封制度長久地統治諸侯國,周天子采取以血統嫡庶及親疏長幼來定下尊卑貴賤的身份的辦法,讓每個人的爵位和權力與其身份相稱,在當時被稱為“分”、“定分”制度。這樣的政治制度是以身份和等級來劃分,通過各種不同的禮制彰顯出來,變成了在宗法制度下的一種姨媳舅舅的關系。在以宗法血統形成的政治骨幹的架構下,某一氏族經過了長期的發展,積蓄了這個氏族在血統人口方面的絕對優勢。
從而形成了子孫衆多由上而下繁衍生息的模式。所以婚姻制度中的“媵”是一種特殊的多妻制,而同姓不婚制是為了防止“節生生枝”向異姓轉化的一種有效辦法。分封土地又附着于土地上的民衆,這是分封制度形成的經濟基礎,也是在當時采取制約各個諸侯國的一項重要的措施。武王伐纣以後,商人的勢力并沒有徹底地消除。周天子一方面要保留殷嗣,無意滅掉殷族,另一方面還要逐步地擴大領地。周在商末時本是一個小國,經過了十幾年的慘淡經營,聯合諸侯把強大的商朝滅掉了。當時周朝的生産力并不發達,想要長期地統治商人,隻能采取懷柔的政策。對于已經歸附周朝的民衆和邦國,加封為諸侯。對不歸附的勢力以武力鎮壓,設置“三監”監視他們的行動。同時把親近的功臣分批送往東方,形成了一個包括黃河、淮河以及長江北岸在内的廣闊的統治區域。可見分封的最大目的是把土地重新分配,把中央和地方至上而下統的屬關系确立下來,以謀求整個西周政權的長治久安。
分封起源于何時,曆來說法不一。《史記 .周本紀》說:“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武王克商以後沒有來得及分封,實際上是安定殷民的權宜之計,與分封的本質沒有關系。而成王靖四方是說分封始于周公東征之時,周公以洛邑作為向東南拓展的根據地,把宗法的制定作為傳子立嫡、立長之上的策略。成王以前的太王、王季、文王都與商傳位的情形相同,沒有立嫡立長的觀念。周公以周室傳位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即位為王制度的确立,是西周的封建世襲制的核心所在。
夏朝時沒有分封制,因為當時還沒有建立起來以親戚為主幹的封建體系。由于以氏族部落為主的“割據”其地域版塊還沒有統一起來,王者隻争取氏族承認其天命所寄的“共主”,可見當時的夏朝在政治上不完整的一面。而西周則不同,它所面對的是一個泱泱大國覆滅之後,如何能夠統治其疆域和百姓。周公以宗法親親制度,有計劃地分封,以王室屏藩擴大周天子政治的控制權,每封一國皆賦予某一地區政治得特别使命。
封建的所到之處,以氏族為基礎,随當地的民俗民風,不采取整齊劃一的規定,而是入鄉随俗、避重就輕。如燕國是“因時百蠻”,魯國是“因商奄之民”,申國是“因是謝人”。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情況來分封土地和民衆。他們一方面逼其封地行周天子之命,讓所分之地承認共主,另一方面則是用強大的武力作為後盾相要挾。從出土的西周青銅器銘文看,當時的西周掌管了“殷八師”、“宗周六師”的軍隊,周公用這些軍隊應付封建領地的叛亂和兵變,同時也為他東征做好了準備。
龐大的封建體系以宗法排列次序為依據,對周公諸子受封被稱為“周公之胤”。因為昭穆是廟裡繼承王位的大宗,周公奉還王位後,不能在周廟中續昭穆。分封的目的主要是屏藩周室,在被封的諸侯中,以魯國最為優渥,因為周公曾經身居攝政王的地位,沒有人能和他相比。西周因政治和宗法制的要求,而存唐虞、夏商之後的“三恪”,再加上了一層姻娅關系,一面是君臣,一面是兄弟伯叔甥舅所的封國,構成了當時的“中國”。而夾在中國中間的若幹夷狄、戎狄,到了春秋末年,已經大體被消滅同化。
周天子給被封的諸侯三樣東西:一是土地,二是土地上的人民,三是适合受封者身份的珍寶器物。《左傳》記載:“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周禮的創造使整個封建系統在龐大的運行機器下趨于和諧完善。“禮”是全社會的“中樞神經”,由王室一直延續到諸侯、卿大夫、士、庶人,這不僅僅是從文化發展的角度來考量,而是從整個宗法制和封建上層建築的需要來定位。土地的占有者,王權的尊貴以及顯赫的身份是所有封國強大富庶的象征,也是諸侯和封國等級的标志。
分封以土地的大小而決定爵位的大小,《孟子.萬章下》說;“天子制地方千裡,公侯皆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凡四等。不能五十裡,不達于天子,附于諸侯,曰附庸”。孟子所說天子、諸侯、伯父、子男是指劃定的管轄範圍大小,千裡、百裡不是實際丈量土地的準确數字,而是說管轄的範圍相當于千裡、百裡,超過了這個範圍和權限,就觸犯了西周的法律。而管轄範圍土地上的“自由民”,他們耕種的土地是“于天下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農民耕作土地是由天子授權、授土、授民,而其他的人沒有這種權利。有些學者把西周分封的農民說成是奴隸,這種說法有待商榷。筆者認為分封在土地上耕作的農民,還有一部分是殷遺民,不是集體的奴隸,他們已經從奴隸變成了自耕農,西周也已經從奴隸社會過渡到封建社會,奴隸的概念在這個時期已經不覆存在。
分封的諸侯對周王室的義務,除了盡職之外,還有征戰和戍城的任務。王室和各諸侯國的關系,是集權制與分權制的關系。王室把某一土地上的人民分封出去,統治的權利也就随之分封了出去。諸侯把授封土地上的農民,分給卿大夫之後,被分的食邑的統治權也冠在了卿大夫的頭上。卿大夫有了家臣、邑宰、農耕者,形成了對外可以獨立的經濟和政治的諸侯國。王室内的卿大夫及諸侯國的卿大夫,經常與王室所屬的諸侯和卿大夫往來,這樣諸侯對其卿大夫的權利,就遠遠地超出了天子對諸侯的權利。
二、政治體制确立和完善
西周的政治體制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中央官制的建立 西周的最高統治者是“三公”,即太師、太傅、太保,也叫司馬、司徒、司空。。三公是朝廷最高榮譽職務,相當于我們現在設立的人大委員長、政府總理、政協主席。天子的保傅不參加行政工作,但是他們可以對國家大事提出意見和建議。天子的意見是朝廷決策的主要依據,而三公的意見隻能作為參考。三公、三孤之下是“六卿”,相當于現在的部委。
六卿分為:天官大冢宰,掌管着宮廷的事物和六典。地官大司徒,掌管着邦教,相當于現在内政部長和教育部長的職務,春官大宗伯,掌管着邦禮和典禮,相當于外交部長,重要祭祀與儀節都由他來掌管,夏官大司馬,掌管着邦政,管理國家的軍政事務,秋官大司寇,掌管刑法,是國家的大法官,冬官大司空,掌管着國家建設工程,相當于現在的建設部長。六卿之下還有副長官,統稱為:“卿士大夫”,卿士大夫再分爵位世襲,就是各級地方官員,這些地方官吏掌管着地方的行政大權,世代傳承。
據《通典》統計,王朝六官所屬的職位有兩千六百七十二人,包括諸侯的其他官職,總數達到六萬一千人。這些官吏采取層層問責的機制,用朝廷制定的“八法”來約束自己,通過對官吏三年任職的不同時間進行政績考核,政績優良者,受命封官加爵。《周禮》上有官吏九典的記載:“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到了七命之後就要可以賜封諸侯。這種嚴格的官吏考核制度,對西周王朝由中央到地方的兩級統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西周政治體制延續八百多年的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
(二)鄉遂制度的建立
周代國土的劃分依然沿襲夏商時的九州劃分,按照地理區域将諸侯分封到各諸侯國。實際上是沿用了“五服制 ”,即天子居住的中心城區叫“王畿”,大約有千裡之遠的王畿土地歸天子管轄。王畿中心城市向外五十裡至一百裡為“遠郊”,一百裡到二百裡叫“甸”,二百裡到三百裡叫“稍”,三百裡到四百裡叫”縣“,四百裡到五百裡叫“都”,郊、甸實行的是自治制度。郊區又分為“六鄉”,把較遠一點的甸分為“六遂”,稱為“鄉遂自治”。
郊甸是以地理來劃分的,鄉遂是以行政來區劃的。一鄉又分為“五州”,州有州長。一州又分為“五黨”,正黨有正黨。一黨又分為“五族”,族有族師。一族又分為“四闾”,闾有闾胥。一闾又分為“五比”,比有比長。一比又分為“五家”。一遂總共有一萬兩千五百家,遂和鄉一樣都有遂大夫,遂的地方比較大,人口稠密,鄉老、鄉大夫、遂大夫都是鄉官。他們一方面是鄉遂首長,另一方面又是王朝的命官,直接歸地方司徒管轄。
鄉官的職責可分為六項:一是考核,主要是考核地方上的生産、治安和武裝情況,經常向王朝報告。二是布憲,頒布法律叫老百姓奉公守法。三是教育,也就是辦學校,鄉裡有庠校,州裡有序,同時負責舉辦各種鄉射,習武和飲酒活動。四是鄉民互相協助,尊老愛幼、助殘助疾。五是負責征兵服役。六是稅收和稅賦。總之,鄉官所管的事情多如牛毛,從小事到大事,樣樣具備。鄉老由德高望重的人來擔任,好比朝中的三公,鄉遂大夫則好比朝中的大冢宰、大司徒,這些鄉遂自治區域是周天子統治的延伸,也是中央集權制的具體體現。
(三)軍隊編制的建立
西周的軍隊編制天子是六軍,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一軍一萬兩千五百人。一軍又分為五師,師中設帥,由中大夫擔任。一族為五卒,卒有卒長,由上士擔任。一卒四兩,兩有司馬,由中士擔任。一兩為五伍,伍有長,由下士擔任。一伍五人,合成一軍,總共人數一萬兩千五百人。一軍配備戰車五百乘,二十五人為一組,配備兵車一乘。
(四)西周教育體制的建立
西周是一個禮教的時代,教育制度十分完善,皇家的教育和地方的鄉村教育各有特色。王朝教育就是中央的教育,分為大學、小學。據考證在王宮附近教太子及貴族子弟 弟子由朝廷選派師氏、保氏作為教師。主要教學内容是“三德”,即“至德以為道本,敏德以為行本,孝德以知逆惡”。還有“三行”,即“孝行以親父母,友行以尊賢良,順行以奉師長”。同時,教子弟“六藝”和“六儀”,六藝包括:禮、樂、射、禦、書、數。六儀是祭祀之容,主要有:賓客之容、朝廷之容、喪祀之容、軍禮車馬之容等。另外還有“樂師”教弟子詠詩,練習歌舞。大學主要設:“上癢”、“東序”、“瞽宗”。
學生有三類:一是“國子”,主要是貴族子弟和太子,二是“鄉遂賢能”,三是“侯國之貢士”。學制為九年,教育方法注重禮教和實際教學,即有活生生的教育,又有自我奮鬥精神的教育。在大學教育中主要是講授做人、做事的道理,貫徹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尤其是注重對人格的陶冶和内在修養的教育。一個大學生要知書達理,由博返約,即有豐富的知識,又有開明的思想,還要有實踐經驗。要培養學生的堅定信仰和意志,注重塑造獨立的人格魅力。西周朝的教育體制同宗法禮教相結合,主要培養人的精神價值和内涵。
(五)西周授田制度的建立
把公田和私田分開,每家授田一百畝,八家共耕九百畝,中間為公田,形成了“井”字形和方框的“田”字形,叫做“井田制”。因為田地不能整齊劃一,所以田地大緻分為兩類:一類是井田制;另一類是劃分不開的土地,采取“貢法”,就是按每年的收成平均額度,繳納糧食給國家。田地又分為上、中、下三個等級,不同的等級配貢菜田,同時規定二十歲和三十歲授多少田,到了六十歲還要把土地歸還給國家。這樣對那些遊手好閑懶惰的農民給予懲罰,授田制度同兵役制度結合起來,二者互相制約、互相補充。
(六)西周法律制度的建立
西周的法律和刑律十分嚴謹,确定為“五刑”,即墨、鼻、非、宮、大辟,大辟就是死刑,其餘的是肉刑。朝廷設立秋官司寇來掌管刑罰,同時配有法律的條文。除此之外,還有罰款,根據刑罰的輕重而定。朝廷還設立了的流刑,把犯人流放到邊遠地區。朝廷規定有冤假錯案的人可以上訴,根據案情的輕重緩急來改判,這樣可以取信于民。西周的法律制度周密而嚴謹,每一條法律條文緊緊相扣,形成了一個實用完整的法律體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