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禁止車皆可停”。濟南老張為停車罰款200元,與交警打官司,他認為,沒有明确禁停标志,不妨礙通行,不應進行違停處罰。(案例來源:濟南市中院)【@法網人生 】老張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的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對于這一條,老張的理解是,規定地點為施劃停車線的位置,在沒有停車位的地方,可以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前提是不得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道交路第93條明确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對于93條,老張的認識是,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也就是說,違法停車必須造成妨礙通行的後果,才可以進行處罰。總結一下,老張認為在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隻要沒有禁停标志,都可以臨時停車;其停車行為在不妨礙通行的情況下,達不到處罰的标準。警方對此不予認可,他們主張,老張停車的位置的行人和車輛共用通行的,沒有車,行人和車輛可以直接過,停了車,行人和車輛就要避讓;而且,老張停車的地方道路狹窄,周圍是居民小區,沒有區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所有的車輛和行人都要在這裡通行,老張強調也沒有影響通行,這是個人看法,與實際不相符。從道交法56條可以看出,在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是法律的首要規定,必須遵守,老張停車的地方雖然沒有禁停标志,但在停車位之外,隻可臨時停車。對于臨時停車,道交法63條還有規定,比如必須緊靠道路右側,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後立即駛離等,而本案中,老張離開車輛,沒有按照要求立即駛離,也是違反規定的。從涉案道路來看,其靠近居民小區,在此停車且駕駛人離車,對道路通行帶來的影響顯而易見,至于老張強調的小區沒有停車位,迫于無奈才将車停在路邊,并非違章停車的正當理由。法院也認為,道路是公共設施,違章停車是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違犯,理應受到糾正和相應的處罰,警方的處罰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正确,對老張要求撤銷處罰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老張承認警方和法院說得都有道理,但是,他還是咬定了道交法第93條,構成違法停車,必須有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後果,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再有道理,警方和法院都得尊重法律規定,不能自行一套。老張堅持,警方的處罰決定錯誤,不妨礙通行有客觀标準,小區前的道路停車由來已久,周邊居民也都沒有大的意見,既然警方認為他老張是個人看法,執法的警察是不是同樣也是個人看法呢?老張繼續向中級法院上訴,繼續要求撤銷警方的處罰,堅持認為他停車的行為達不到處罰的标準,當然,他心裡也有自己的小九九,如果官司敗訴,他和鄰居們的車輛真就無處可停了。中院經過審理,綜合道交法第56條,第63條,第93條的規定,老張說的部分有道理,即在沒有禁止停車标志的道路上,可以臨時停車;但是,臨時停車時,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并且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否則就應按照第93條的規定,受到相應的處罰。中院的法官經過分析,認為本案中,警方和老張的重大争議之處,在于老張的違法停車行為是否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法院認為,老張說得對,第92條确實規定有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形,才可以進行處罰,但法院提醒老張注意,有妨礙通行的情形存在和産生妨礙通行的後果是兩回事,請老張不要混淆。道路交通随時處于動态變化之中,在道路上違法臨時停車,而且駕駛人離開車輛,就有可能産生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現實可能性,老張停車離開的本身就是妨礙通行的情形。從警方的角度來說,道路違法停車的執法有即時性的特點 ,交警不可能在老張停車的地方長期蹲守,也不能記錄已經發生或将要發生的妨礙通行的事實。如果要求警方必須證明發生了妨礙後果才可以處罰,既不符合道路交通執法活動即時性的特點,也不利于糾正違法停車行為,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因此,對于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理解,既包括已經實際産生的妨礙通行的情形,也包括具有妨礙通行的現實可能性。老張停車的位置是市區雙向通行道路,其在此違法停車并離開車輛,過往車輛和行人均需避讓,影響道路通行效率,符合93條的規定,法院認為警方和一審法院并無不當。針對老張提出的無處停車的問題,法院指出,處罰僅是管理的手段,本案中反映出的城市停車矛盾,需要包括警方在内的職能部門認真研究,綜合施策,解決道路通行和停車之間的矛盾。老張二審再次敗訴,但在庭審期間和案子結束以後,他和鄰居們的車子仍然停在涉案路段,老張隻是希望,通過這個官司,交警不會再來罰款。
來源:法網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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