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項目,采用公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規定為便于統計潛在投标人投标保證金到賬情況,将投标保證金遞交時間定為投标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的前一天下午銀行下班時間。在開标截止時間前,所有潛在投标人均無異議。上午九時,準時開标,在開标過程中,招标人發現投标人A投标保證金是在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之後,但在開标之前成功提交的(網銀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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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題引出該投标文件是否應當否決?
3.專家點評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标保證金有效期必須與投标有效期一緻,但是,請注意,這個規定針對的是投标保證金何時生效以及何時失效,是關于投标保證金效力時間的規定,至于投标保證金何時遞交,無論是《招标投标法》還是《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均未明确作出規定,因此在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從工作實際出發,在招标文件中約定要求投标人提前一定時間遞交投标文件。根據約定高于法定原則,應當認定招标文件合法有效,因此評标委員會根據一個合法的評标标準及評審辦法否決其投标,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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