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心累了怎麼辦?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義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去承擔,但若婚姻中一方成為了“全職太太”或“家庭煮夫”,對家庭傾注了更多的心血,那麼離婚時要求另一方給付家務補償,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離婚後心累了怎麼辦?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義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去承擔,但若婚姻中一方成為了“全職太太”或“家庭煮夫”,對家庭傾注了更多的心血,那麼離婚時要求另一方給付家務補償,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通州法院适用民法典規定,審結了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依法維護了離婚時全職家庭主婦理應獲得的家務補償權益,下面讓我們一起看看這則案例。
01
【案情介紹】
夫妻多年感情破裂
妻子要求家務補償
女方馬某與張某結婚十餘年并育有一女,由于雙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後感情一般,經常因瑣事發生争吵,已經無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對于離婚一事,二人無争議,但是對于家務勞動補償金額問題雙方争議較大,且調解無效。
馬某認為,自己自孩子出生後,在婚後長達7年的時間裡系全職家庭主婦,待孩子7歲之後才外出工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付出的家務勞動較多,且生活相對困難,要求張某對自己進行補償,補償标準按照婚姻關系期間張某年收入的20%計算共計320 000元。
張某認可馬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但認為馬某要求的補償标準過高。
02
【法院判決】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馬某要求的家務勞動補償這一訴求,現已查明馬某因撫育子女、家務勞動等負擔較多,馬某在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但二人未就此項請求達成一緻意見,故本院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依法确認合理的補償數額80000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03
【案例解析】
家務勞動雖無價
補償金額應合理
本案中,馬某主張其為全職家庭主婦期間,負擔家庭義務較多,張某亦認可馬某婚後自孩子出生到孩子7歲系家庭主婦并承擔了撫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較多家務勞動的事實,故馬某符合法律規定情形可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張某給付離婚經濟補償。關于補償金額,在雙方當事人無法就離婚經濟補償數額達成一緻的情況下,法院結合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雙方婚姻關系存在十餘年的事實以及張某的經濟收入較為穩定、良好的現狀,并結合馬某目前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酌情支持了馬某80 000元的離婚經濟補償款。
判決後,張某自動履行了補償款。
03
【法官提示】
證據舉證要“合理”
數額認定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又稱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顧名思義,系在承認家務勞動價值的基礎上,從經濟方面對其貢獻者利益的補償。此項制度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共同構成了離婚救濟的三大制度。
家務勞動補償是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彌補付出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自我發展機會,并不簡單等同于“保姆月薪”。實際生活中,家務勞動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且為另一方事業的發展以及孩子、老人的穩定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舉意在肯定家務勞動對和諧家庭、和諧社會的重要性,維護家庭關系中付出家務勞動多的一方的合法權利。
由于家務勞動具有隐蔽性、無形性,不易評價。所以對于請求家務勞動補償的當事人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收集證據。家務勞動補償一般隻能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不能離婚訴訟後提出。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經濟補償時,以雙方協商為主。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支付,一定要及時收集和保留能夠證明自己是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的證據,包括無工作的記錄、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對方工作及出差情況等等。
2.正确認識法律層面的“家務勞動”。法律上所指的家務勞動負擔較多不僅是長期性,還對勞動強度有要求。如雖然下班後去市場買菜頻率較高,或者短期休假在家照顧孩子老人等,法律上不能以此為證據支持其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
3.家務勞動補償金額考量因素多。對于離婚經濟補償金的金額問題,不是簡單的“對方工資一分兩半給我”,法院在考量中會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一方的經濟能力、子女撫養情況等因素酌情認定。
文字:滕文學
編輯:嶽兵
來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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