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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宗族制度評論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6 21:53:52

鄉約是國家對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肩負着教化民衆、宣傳其統治合理性的重任,是一種按照政府要求、民間自辦的社區基層組織。

宋神宗時期,陝西藍田的呂氏兄弟創立了中國最早的鄉約,在地方上推舉年高有德者一人作為約正,另兩名有德之士為約副,任務就是揚善懲惡,對鄉間百姓進行教化,倡導互敬互愛的淳樸風氣。

到了明朝時期,統治者開始在國内大力提倡鄉約,制度更加完備;清朝沿襲了明朝的政治體制,采用儒家治國理念強化基層管理,繼續倡辦鄉約。

一、為什麼以婺源作為研究對象

呂大鈞制定了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成文鄉約《呂氏鄉約》,他的老師張載正是程朱理學的創始人物。

徽州宗族制度評論(明清時期婺源的鄉約與基層組織研究)1

南宋時期,朱熹又結合曆史情況和社會治理需求,以《呂氏鄉約》為基礎編寫了《朱子增損呂氏鄉約》,可以說鄉約的出現與發展,都深受程朱理學的影響。

而婺源正是朱熹的故鄉,自古文氣昌盛,即使是偏僻的“十家之村”,也“不廢誦讀”,科舉入仕者繁多,更有着“文獻淵薮”的美譽,地方文獻數目十分龐大,種類更是繁多。

這些豐富的史料都是我們研究明清時期婺源鄉約制度發展變化的重要依據。

二、鄉約制度的具體安排

首先将城市取坊裡相近者、或一村、或一族為一約,推舉德高望重之人擔任約正、約副、約講、約史、知約、約贊等職務,各有分工。

每逢朔望召開一次全約會議,村民自願入約,接受鄉約的約束,承擔相應的義務和接受約正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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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鄉設一約所作為集會地點,通常設立在村中的寺宇或者宗族的祠堂之中,要求場所潔淨可以奉龍牌,除了宣講聖谕之外,還由約講公開各人的善惡實迹,約正再分别記錄在勸善薄和糾惡薄之内。

鄉約規定,同約成員凡有危險疑難之處,皆須由約正及其同約成員一同幫助解決,不能坐視不管,否則罪坐約正等人。

另外有鬥毆不平之事,也要由約正出面;不遵守約正裁決并且屢教不改者,約正率領同約成員報告官府處置。

此外,鄉約還規定同約成員需要維護社會治安,既要約束自身奉公守法、勤勞耕作;也要督促身邊的人不做惡事,對于不法行為及時送官糾治。

三、明清推行鄉約制度的積極作用

1、道德教化

明朝前期統治者将主要精力用于縣以上的職權建設,長期沒有注意到底層社會的秩序,于是随着社會上貧富分化日益嚴重,人們争先奢靡,争訟、為奸的現象也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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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此以往,必将影響中央的統治,于是從明朝嘉靖開始,國内大規模推行鄉約,讓地方士紳配合政府教化百姓,懲惡揚善。

以聖谕為綱領,讓百姓們孝順父母,尊敬長上,教訓子孫,各安生理,不要胡作非為,并且勤勞耕作,對百姓的道德教化是利于社會穩定和中央統治的。

2、調解糾紛

鄉約是當地民間糾紛和訴訟調解的一條重要途徑,奠基于民間的鄉約組織往往能通過自己的力量來解決内部各種問題。

既調動了鄉紳參與地方政治的積極性,又因為鄉約長了解本集團内部情況,更能做到辦事公正。

3、治安防禦

除了上文提及的鄉約成員需要維護社會治安外,明末時正式提出鄉兵約的概念,同樣是鄉約的一種,源于曆史上的結寨自保,專門用來抵抗倭寇、鞑靼、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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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鄉村在五至七裡之内,可以聯絡為一社,大家立誓同心,自相約束。

每一村又各自設一總,招兵五百人,立大總保一人,作戰勇猛者給予重賞,無功或者臨陣脫逃者記冊受辱。

4、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統治

鄉約集會之時,除了揚善懲惡之外,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宣講聖谕,明朝是聖谕訓民榜六條,清朝則是聖谕廣訓十六章。

約講用最通俗易懂的語言,不厭其詳地解釋聖谕,勸說衆人服從。

統治者推行鄉約的目的是借此控制鄉間百姓的思想和行為,為大衆樹立良好的道德規範,約束懲治不法之徒。

四、鄉約制度的特點及與其他基層組織的關系

1、是義務,沒有财政撥款

鄉約制度下設立的各職務都是義務,并不是行政機構,沒有官府配置的辦公場所,更沒有政府的财政撥款,因此擔任鄉約長的通常是當地富戶,另外同約各人每月出銀三分,作為會議聚餐費用,聚餐不得奢侈,隻免饑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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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約長的推舉準則是年高有德之人,但因為沒有财政撥款這一關鍵,後來道德标準逐漸被弱化,經濟實力更受重視。

許多鄉約正、副事實上就是家族族長、書院院長甚至是寺院住持,某種程度上實現了官民機構的一體化。

2、約正、約副均由鄉人推薦

約正是當地鄉村教化、行政的最高首腦,得民心者方能受到民衆愛戴。

各約外,官府設置了一個監督管理機制,如果約正、約副行為不端、無法服衆,官府可以另外推舉人選擔任。

3、與保甲、社學、社倉等基層組織互為表裡

鄉約、保甲、社學、社倉,是明朝鄉治中的四大組成部分。

随着政府大力倡辦鄉約,明朝鄉約制度的發展形成趨勢,逐漸結合了保甲、社學、社倉組合,從最開始的四者互不關聯,進而相輔相成,到最後完全形成了以鄉約為中心的鄉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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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明朝萬曆年間,呂坤撰寫了《鄉甲約》一書,将鄉約和保甲納入了同一個組織綜合治理。

具體執行方法是:以一裡為一約,設立約正一人,約副一人,統治一約之人;又選通文識字善于勸導者兩人,一人為約講,一人為約史,辦理一約之事務。

從十家内部推選出一人為甲長,百家選一人為保正,保正需得家境殷實,身體強壯,行止服人。

呂坤認為“揚善懲惡,莫如鄉約;緝奸弭盜,莫如保甲”,鄉約側重行政教化、保甲側重治安防盜,二者相輔而行,就能保證鄉間社會的秩序。

在教化和調處糾紛的運作形式上,鄉約保甲互為表裡,疊相為用。所不同的是,明清時期的保甲屬于官府自上而下普遍推行的準官方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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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鄉約大多是在官府倡導下,由地方鄉紳、族人、鄉民自發組織而成,其分布具有很強的地域性。

然後是王守仁的《南贛鄉約》,将保甲、社學和鄉約一起納入了自己的鄉治思想中,不過王守仁倡導的還是鄉約與保甲、社學各自獨立,各有司職。

保甲每日巡邏,維護社會治安;社學延師教化民間子弟;約正負責鄉村的各類行政事務,調解糾紛、督促農桑等。

直到黃佐的《泰泉鄉禮》,正式提出将鄉約與保甲、社學、社倉等組織聯系在一起,他的鄉治思想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是以鄉約為中心,社學、社倉、鄉社、保甲綜而行之。

約正參與社學、社倉、鄉社、保甲的一切重大活動,教讀、保長若無合适人選,可由約正兼任。

第二點是明确鄉約的自治性質,鄉間的一切事務都由約正負責,有司不應該差人查考,以緻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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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還有章璜的《圖書編》、呂坤的《實政錄》、劉宗周的《鄉保事宜》以及陸世儀的《治鄉三約》等,都對鄉約與其他基層組織的關系進行了種種探讨。

反映了明朝鄉治理論的日益完善和鄉約體制的日趨成熟,通過不斷地實踐和探索,鄉約制度在鄉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受重視,組織管理也日益完備。

五、清朝鄉約制度的變化

1、提高了民間組織的組織地位

到了清朝,由于國土遼闊,人口散布,官吏很難走遍各個鄉村,将人口姓氏登記造冊;而且百姓遷移的情況更是時常發生,往往造冊不久,就發生許多變化。

因此清朝統治者再次倡導鄉約制度,不但從鄉紳地主之中選立約正、約副,還對他們給予了許多優待,比如免除勞役、有功者給予花紅,贈送牌匾獎勵等,以此來調動鄉紳參與地方政治的積極性。

2、鄉治的分割

原本在明朝已經發展完備的鄉約為主、保甲等為輔的鄉治體系,在清朝被重新分割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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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約由禮部管轄,主要任務就是宣講聖谕,教化百姓;保甲、社倉由吏部管理,保甲專門維護鄉間治安,防止暴亂,社倉專門用來救濟。

這一舉措破壞了鄉治的整體性,因此清朝雖然在推行鄉約制度上花了十分功夫,卻效果不彰。

雍正元年,欽定聖谕廣訓十六章,約一萬餘字,分發府州縣各村,令地方官每月朔望聚集民衆,逐條宣講,鄉約制度從此基本成了聖谕講讀制度。

總結:

鄉約制度的興盛,與理學的發展有着密切的關系,既符合程朱理學為代表的儒家學說教化需要,也滿足了各地傳統文化習俗傳承的内在要求,是中國曆史發展到一定時期的重要文化現象。

明清兩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的統治,都曾利用地方鄉紳與宗族的勢力,以此加強對地方上的控制,把社會基層管理納入整個政治管理體系裡。

這也是鄉約能夠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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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王日根:論明清鄉約屬性與職能的變遷

2、曹國慶:明代鄉約推行的特點

3、鄭剛:明清時期徽州鄉約自治作用及借鑒

4、廖華生:明清時期婺源的鄉約與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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