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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碼百事通是幹什麼的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6-16 17: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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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碼百事通是幹什麼的(号碼百事通數據庫遭外洩)1

号碼百事通是幹什麼的

前腳買了房,立刻就接到貸款電話;車險即将到期,多家保險公司來電推銷……這樣的事相信很多人碰到過,背後就是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

但是,最近浙江有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從各方面刷新了人們對這個黑色産業的認識——該案非法獲利金額累計達2000餘萬元,涉及公民個人信息2億餘條。

最可怕的是這些信息流出的源頭陳某,曾經是中國電信分公司、号碼百事通(以下簡稱“号百”)服務有限公司部門負責人。

流出的個人信息是他從“号百”數據庫裡獲取的,分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相當“專業”。這些手機号碼信息,通過層層下線逐漸流向全國22個省市。

這起案件被全面揭開是不容易的,從一個法律适用疑難的案件入手,到深挖線索、追訴抗訴、并移送線索給有關部門查辦,整個過程充分體現了浙江檢察機關深化法律監督的職責和作用。

隻有手機号沒有姓名算不算侵犯公民信息

2018年1月,浙江省檢察院收到來自下級檢察院的請示報告,說在辦理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中遇到了法律适用疑難問題。

案件是這樣的——

陳某甲是一名個人信息的“賣家”,胡某某是其“買家”,曾在陳某甲處購買30餘萬條台州金融類人群的手機号碼,無機主姓名。

胡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被先行起訴,在庭審中,胡某某及其辯護人就一直強調,購買的信息隻是手機号碼,單單手機号不構成公民個人信息。後來法院判決認為胡某某從陳某甲處購買的該部分信息不能識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沒有對該部分指控予以認定。

在胡某某案件中這部分信息不認定為公民信息,就對檢察機關接下來起訴陳某甲造成困擾。

手機号碼是否屬于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陳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慎重處理全案、指導後續類案,這個疑問就這樣被請示到了省檢察院。

從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釋中找到定罪支撐

當時恰逢春節臨近,省檢察院公訴二處員額檢察官王亮、檢察官助理趙戬加班加點,審查證據、研究法條、查閱判例。

“兩高司法解釋以定義加列舉的方式将手機号碼等通訊聯系方式明确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我國已全面實行手機實名制,手機号碼與特定自然人相關聯,具有專屬性和隐私性。”“涉案手機号碼針對台州地區有貸款意向的金融類人群,被用于精準營銷,更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無疑”……由此,得出涉案手機号碼屬于公民個人信息,陳某甲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情節特别嚴重,依法應于嚴懲。

浙江省檢察院檢委會讨論,一緻同意承辦人意見,認為構罪,而且要求進一步查明犯罪事實,深挖涉嫌犯罪人員。

同年2月,浙江省檢察院發函至省公安廳,建議對陳某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進一步組織偵查。

檢警雙方分别抽調骨幹力量,成立專案組。

2億條信息來自前“号碼百事通”部門負責人

順着陳某甲這條藤再往上追究,海量個人數據洩露背後的大BOSS浮出水面。

陳某甲的胞兄陳某乙是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原中國電信分公司、号碼百事通(以下簡稱“号百”)服務有限公司部門負責人。

2013年至2016年9月,陳某乙從“号百”數據庫獲取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手機号碼信息提供給陳某甲,陳某甲則以每條信息1分至2角不等的價格,通過網絡出售給山東、江蘇、吉林等22個省、市的“買家”。從2015年開始,陳某乙又指使王某幫助陳某甲從“号百”公司數據庫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發送到指定郵箱。

兩兄弟聯手之後的獲利相當驚人:累計金額達2000餘萬元,涉及公民個人信息2億餘條。

在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的聯合督辦下,辦案監督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專案組追訴了陳某甲胞兄陳某乙等同夥及下線4人,并将10多名下線的犯罪證據移送外省公安機關,同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原司法工作人員在本案處理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省檢察院還要求對胡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提起再審抗訴。

兩位主要被告人都是少見的高學曆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指控

2018年9月,經指定管轄,溫嶺市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等5人侵犯公民信息罪,向溫嶺市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月3日,溫嶺市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從上午9點50開始,一直持續到晚上7點10分,公訴人與5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7名辯護人展開激辯。

在諸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這起案件中的兩位主要被告人也是少見的高學曆,比如弟弟陳某甲是碩士研究生學曆,哥哥陳某乙是博士研究生學曆。

“五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情節特别嚴重,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溫嶺市檢察院員額檢察官羅霞在庭上說。

案件沒有當庭判決。據了解,此前已經一審判決的胡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再審抗訴案也已開庭審理。

“在大數據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被稱為‘百罪之源’。将涉案手機号碼機械解釋為單純的11位号碼數字,對收集、銷售這類号碼資源的行為作出不是犯罪的結論,偏離了立法意圖,客觀上會縱容此類行為的泛濫,不利于社會秩序的構建。”檢察官王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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