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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賞主播妻子能要回來嗎

娛樂 更新时间:2024-07-24 03:22:24

近年來,随着直播的興起,看直播,如今已成為很多人的娛樂休閑行為。有些用戶為了讨主播歡心,不惜頻頻打賞,長久下來,不僅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也影響了家庭和諧。

丈夫打賞主播妻子能要回來嗎(妻子頻頻打賞主播)1

一起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1 案情介紹

韓某在配偶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網絡電子消費平台購買甲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台虛拟貨币“A币”,并通過在某短視頻平台觀看直播、購買虛拟禮物、打賞主播的方式消費“A币”。“A币”購買價格為每個0.1元。其中,韓某用于打賞遊戲主播管某的虛拟禮物共消耗“A币”1415125個,花費141512.5元。事後,李某發現韓某利用婚内财産打賞主播大額款項一事,将配偶韓某、主播管某和平台運營商甲公司一并訴至法院,主張韓某與管某之間系贈與合同關系,韓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财産且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該贈與行為無效。同時,管某與韓某存在不正當關系,違反公序良俗。

另因甲公司在該贈與過程中獲益,故訴至法院:1.要求确認韓某與管某的贈與行為無效;2.要求甲公司與管某連帶返還141512.5元。

主播管某辯稱,韓某向其的“打賞”行為屬于韓某基于短視頻平台提供的網絡技術服務形成的消費行為,在韓某“打賞”行為産生的同時,管某亦提供了直播表演服務,因此,整個“打賞”行為體現了即時、雙務、對價性,并非韓某與被告管某之間的個人贈與行為,而是韓某在短視頻平台的正常消費行為。故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平台運營甲公司則辯稱,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因是:一是韓某在短視頻平台充值、購買、打賞的行為系屬文化娛樂、網絡消費行為範疇,甲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應的網絡服務内容,李某主張返還消費款項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也違反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且韓某在與甲公司簽訂服務協議時,甲公司已做了充分的提示說明。韓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上述協議時對于甲公司平台向包括其自身在内的用戶提供視頻直播服務、虛拟币服務,這一服務事項是明知的。二是雙方應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并非贈與合同糾紛。用戶、主播和平台之間均是基于各自的網絡服務合同而産生相對應的權利義務,系屬于雙務、有償的法律關系。三是本案沒有證據證明韓某與主播管某之間存在暧昧、違背公序良俗關系。

2 法院審理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

1.韓某與管某之間的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

根據查明的事實,管某系遊戲主播,韓某觀看管某提供的遊戲直播服務。韓某花費“A币”購買虛拟禮物,打賞管某的同時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該打賞行為屬于一種非強制性對價支付,因此韓某花費“A币”打賞管某的行為不屬于贈與合同關系,而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

2.韓某以夫妻共同财産進行打賞,是否無效;

李某主張韓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财産,但韓某的打賞行為具有長期、小額、高頻的特點,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積評價,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質需求外,正當途徑的娛樂活動追求的精神愉悅也屬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費産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範疇。故韓某以夫妻共同财産進行打賞,雖累積數額較大,但單次打賞行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費範疇。

3.是否存在其他導緻合同無效的情形。

原告李某主張韓某和管某存在不正當關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且該項意見亦不是導緻合同無效的當然事由。故本案亦不存在其他導緻合同無效的情形。

3 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千零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判決作出後,各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示

北京通州法院台湖法庭 薛兵

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快速發展。根據有關統計數據,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7.03億,占網民整體的68.2%,直播的商業價值持續釋放。其中,網紅直播收入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主播通過“帶貨”獲得相應的傭金報酬;二是主播通過自身的表演而獲得觀衆的打賞作為自己的收入。但随着用戶數量的不斷增長和主播群體的不斷擴大,直播打賞中的法律問題也逐漸凸顯。本案中涉及的就是網絡直播打賞這樣一種特殊用戶增值服務的法律性質的界定。

關于網絡直播打賞的法律定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贈與合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是服務合同,二者最為主要的區别在于,該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對價。從網絡打賞的模式上看,“打賞”行為通常發生在主播表演服務時,是用戶向主播提供的表演和互動服務的接受和酬謝,是雙務和有償的,即用戶購買的虛拟禮物進行打賞,平台主播則通過直播表演等方式獲取虛拟禮物,也是主播正當獲取報酬方式之一,此種合同的性質是區别于法律規定的無償、單務的贈與合同性質。

另,作為網絡平台為用戶和主播在互動過程中提供了相應的網絡服務。用戶在使用虛拟币購買虛拟禮物進行打賞後,不僅觀看了表演,還可獲得平台所提供的個性化的體驗,包括使用虛拟禮物時産生的特效體驗、提升賬戶等級并享受等級特權等等。用戶實質上是通過消費而獲得精神文化産品,系屬文化娛樂消費範疇。故用戶打賞行為背後是其用财産購買了精神類的服務産品,屬于典型服務合同的要件。在雙方都已經履行完畢服務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後,要求退還賞金在實踐中通常難以得到支持。當然,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法官還會綜合考慮打賞人的年齡和行為能力,打賞的金額、頻次、打賞是否附條件、是否存在重大誤解以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直播很精彩,打賞需理性。在此,法官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樹立理性的消費觀,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賞,盲目消費,避免給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來源: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供稿:崔豔麗 | 編輯:段茜茜

丈夫打賞主播妻子能要回來嗎(妻子頻頻打賞主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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