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遼甯的一樁離婚案引起廣泛關注,在這一案件中,妻子以三觀不合為由向法院申請離婚,但是法院卻不予支持。那麼,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如不存在家暴或出軌的情形,就不能離婚?
妻子因為三觀不合申請離婚被駁回,沒家暴沒出軌就不能離婚?
家住沈陽的李某請求法院判令自己與史某離婚,理由是雙方性格不同、三觀不合,幾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人格獨立、經濟獨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史某不同意離婚,認為自己與李某的感情并沒有破裂,且可以滿足李某的任何要求。史某表示,自己是被迫分居,雙方分居還不足一年。法院認定,李某、史某相識多年,經自由戀愛走入婚姻,且已共育一子,已經建立了比較穩定的家庭關系。雙方均應珍視彼此間的夫妻感情,把家庭責任放在首位,相互包容珍惜、互相理解愛戴,共同努力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穩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妻子因為三觀不合申請離婚被駁回,沒家暴沒出軌就不能離婚?
問題1:本案中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9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和好的可能,考慮到家庭的因素,故而判決不予離婚。
妻子因為三觀不合申請離婚被駁回,沒家暴沒出軌就不能離婚?
問題2:為什麼說存在家暴和出軌的情形,可以離婚?
律師表示到:家暴和出軌是屬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一方若存在家暴和出軌的情況,另一方隻要能提供證明向法院證明,法院往往能在第一次審理離婚案件時就判決準予離婚。而且家暴和出軌屬于法定的過錯,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還可以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要求過錯的一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3:本案帶給我們的啟示是什麼?
律師提醒到:近些年一些新聞的出現,讓人們對于婚姻更覺恐懼,而這一案件的判決,又讓大家意識到,離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民法典》的出來,在第1079條第3款規定了一個“應當判離”的情形,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當然這一情形也被限制在分居一年後的第二次離婚訴訟,而在不存在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的第一次離婚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雙方是否已經感情破裂,仍給法官發揮自由裁量權留下了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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