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人民調解。在民事領域,調解優先,很多案件不需開庭,隻是通過調解就能化解糾紛,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天,陳律師帶大家了解一下民事訴訟中的“調解”相關問題。
什麼是訴訟調解?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就争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發生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知,調解的本質是借助法院的主持,當事雙方就訴訟争議問題進行平等協商并最終妥協處理的做法。訴訟調解要遵循自願和合法原則展開。從效力來看,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包含三層意思:一、調解書一旦生效,當事人之間的争議就歸于消滅,要按調解書的内容來确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二、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得上訴;三、有給付内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在民事訴訟中,調解貫穿整個訴訟活動的始終:在訴訟活動開始前可以進行調解(訴前調解),在法院立案階段可以進行調解(立案調解),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前可以進行調解(庭前調解),在開庭審理階段也能進行調解(開庭調解),甚至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進行調解(送達調解)。為什麼調解這樣受歡迎呢?一方面是因為“調解優先”是《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中明确規定的法官辦案原則,另一方面則是因為調解有很多的獨特優勢:
1.成本低,效率高
通過調解來解決問題,能夠幫助當事各方節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避開一審、二審、再審等持久耗時、繁複瑣碎的訴訟過程,以較低的成本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還能減少對司法資源的占用甚至浪費。
2.容易履行,破解執行難
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達成,并做出加以履行的保證,相對于判決執行而言,一般情況下調解執行的障礙更少,更容易履行。
3.靈活性高,調解範圍廣
調解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訴訟請求,可以在法院批準後将與訴訟标的高度關聯的事項都納入到調解的範圍内,在法院主持下将同一案件的有關争議一次性加以解決。
4.一調終局,避免後續麻煩
調解生效後,隻要符合自願合法原則,當事人就不能對調解提起再審,也避開了漫長曲折的訴訟過程和維權難題。
法院是怎樣進行調解的?
法院的調解一般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原則上采取面對面的形式,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别做調解工作(背對背調解)。調解方案原則上由當事人提出,調解員也可提出方案供當事人參考;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做記錄并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确認。需明确,調解協議必須基于雙方自願,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過程中不能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相關程序和内容不違規、不違法、不能顯失公平,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實際上,在民事訴訟領域,不管是法官還是律師,抑或是當事人,内心都希望不用進入庭審環節,利用調解就将問題解決。
從法官的角度來看,他們熱愛調解有兩個原因:一、在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種結案方式,法院要對法官審理案件的調解率進行考核,調解率越高越好,也就是說調解率與法官的績效考核直接挂鈎;二、法官雖然是個高大上的職業,但從本質上看也隻是一份工作,法官也希望工作的時候能輕松一點,因此在面對糾紛和矛盾的時候,他們十分希望能通過簡單、快捷、有效的方式解決問題,既能給當事人一個較為滿意的結果,自己也能不那麼麻煩地完成工作任務。一般來說,當面對案件标的不大、雙方争議很大,法官很難判決且需要投入過多司法成本的情況,法官們多數都傾向于通過訴訟調解來促成糾紛的解決。
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自然希望能用較短時間解決糾紛、維護應有的利益,又不希望在法庭上聲嘶力竭的争論,勝訴後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或者進行曠日持久的維權、上訴、維權……而調解不但能達成上述目的,還能幫助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避開敗訴風險。
從律師的角度來說,其終極目的是最大程度維護和保障客戶的利益,即幫助可以付出最小的成本、收獲最大的利益,所以律師也要了解并善用調解的方式。那麼,應如何有效應對法院組織的調解?在調解中盡量為當事人争取利益呢?
根據陳律師的經驗,訴訟調解的有效應對之策有:
1. 作為一名律師,要堅持有禮、有節、有據、有立場,時刻牢記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 作為一名律師,跟在庭審環節取得勝訴一樣,在調解中占據優勢的前提也是事先對案件做好充分的準備。
3. 作為一名律師,要與委托人積極有效地進行溝通,獲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放手在調解中施為。
4.作為一名律師,要巧妙開展與法官的“博弈”,借助法官這一中間人的力量促成對己方當事人有利的結果。
5.作為一名律師,要善于選擇并抓住有利時機進行調解,比如背靠背調解時抓住與法官交流的機會為己方當事人争取利益,又比如在訴訟中期當事人心态變化時抓住時機開展“有籌碼”的調解。
6.最後,作為一名律師,當事人不願繼續調解的,調解過程中随時可退出,保障當事人通過訴訟進行維權。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夥人律師,曆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幹部,企業高管,閱曆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繁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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