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無法适用約定計價标準,施工合同結算或鑒定應參照市場價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無法适用約定計價标準",主要包括三類情形:第一,存在多個施工合同且價格各異,無法确定哪個計價标準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第二,對于未完工程或超範圍工程,雖然可以通過比例法求得約定計價标準,但"因增減工程的性質"、标準不宜适用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标準結算工程款;第三,施工合同約定的計價标準不明,無法适用。在無法适用合同約定的計價标準時,可以參照市場價格進行鑒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17條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标調整等原因導緻無法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請求按照簽約時的市場價格信息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最終頒布的正式文本中取消了這一規定,但在無法适用合同約定的計價标準時,參照簽約時的市場價格,應該是僅存的合理選擇了。
案例索引:
《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濟南永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104号]
争點聚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法适用約定計價标準的,應當以定額價還是市場價進行結算或鑒定?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按照市場價進行鑒定。首先,建設工程定額标準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築市場建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計量單位産品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資金消費的規定額度,是政府指導價範疇,屬于任意性規範而非強制性規範。在當事人之間沒有作出以定額價作為工程價款的約定時,一般不宜以定額價确定工程價款。其次,以定額為基礎确定工程造價沒有考慮企業的技術專長、勞動生産力水平、材料采購渠道和管理能力,這種計價模式不能反映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
本案中,環盾公司假冒中國第九冶金建設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的企業名稱和施工資質承包涉案工程,如果采用定額取價,亦不符合公平原則。再次,定額标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築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此外,本案所涉鋼結構工程與傳統建築工程相比屬于較新型建設工程,工程定額與傳統建築工程定額相比還不夠完備,按照鋼結構工程造價鑒定的慣例,以市場價鑒定的結論更接近造價成本,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屬于政府定價,因此,以市場價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不僅更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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