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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的房産公證要哪些人參加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30 02:21:00

【梧桐習法學堂】

一起聊聊老公房的繼承


學好民法典,生活更美好!

想知道涉及94方案的房産和承租公房

是如何繼承的嗎?


這一期的梧桐習法學堂,街道邀請公益普法律師來到了位于湖南街道延慶居委的常熟路139号小區,為社區居民朋友們解答了他們普遍關心的這兩個老公房繼承的法律問題。相信居民朋友們通過律師的講解,在今後生活中碰到類似問題也能夠用所學到的知識來思考和解決了。

讓我們一起通過本期梧桐習法學堂

來尋找答案吧!


相 / 關 / 案 / 例

01


父母親的房産公證要哪些人參加(梧桐習法學堂開講啦)1

老公房1995年通過94方案買下來,隻登記在父親一人名下,兒子有出部分錢購買,現父親去世,兒子是否可以主張部分産權,女兒、母親可繼承多少份額?

蘇律師回複:上海94方案的全稱是《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滬府發[1994]19号),1994年5月18日發布,故稱“94方案”。根據規定,房屋産權可以個人購買,但是隻能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不能登記兩個人及以上。

父母親的房産公證要哪些人參加(梧桐習法學堂開講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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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分家析産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按94方案購買公有住房,登記權利人死亡的,具備可以主張産權共有條件的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2016年,上海高院:關于房地産審判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産權登記為一人并長達二十年之久,現在有購房資格的人要求确認産權共有,人民法院可以主動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規定,駁回當事人确認房屋産權的主張。


因此,本案中是按94方案購買的售後公房,登記在一人名下,目前已經因為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無法通過訴訟确認共有,隻能根據現行登記情況來處理。但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兒子無法主張共有産權份額,但可以依法繼承父親名下的遺産份額,分割時,應先去除母親享有的一半份額,剩餘一半屬于父親的遺産,由兒子、女兒、母親均等分割。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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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承租人為父親,母親、大兒子戶籍在裡面,小兒子戶籍遷出了,父親去世後,該如何繼承房子?

蘇律師回複:公有房屋,承租人僅享有承租權,并不享有所有權。民法典也未将公房承租權認定為物權,在法律沒有明确規定的情況下,公有房屋不是遺産範圍,不能繼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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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前款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确定承租人。協商一緻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緻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根據《上海市房地資源局關于貫徹實施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之規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緻,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緻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本案中可以由母親、大兒子協商确定變更承租人,如無法協商一緻,可由物業公司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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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徐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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