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想要離婚隻有兩種方式,第一種就是雙方自願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申請離婚登記。第二種就是起訴到法院,經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離婚。
在第一種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的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典》最新的規定,需要在申請離婚登記三十日後,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這樣才算是離婚,這就是新增加的“離婚冷靜期”。并且在申請離婚後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反悔,這樣使得離婚難度加大,但另一方面也給沖動離婚的家庭一個挽救的機會,這樣也是立法者的本意,“冷靜期”意在讓民衆慎重對待離婚,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一個個家庭作為國家組成的最小單元,要保證家庭的穩定,社會才能穩定發展。
那麼問題來了,有沒有不經過30日“冷靜期”等待的離婚方式呢?這個時候就需要采用第二種離婚方式,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協商好子女撫養,共同财産和債權債務的分割和承擔,準備好民事訴狀,雙方戶口簿及複印件,子女身份信息,如果有共同财産及債權債務需要分割的,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起訴至法院後法院工作人員會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後制作調解書發放給夫妻雙方,起訴離婚法院不會發給離婚證,而是發給雙方當事人調解書,調解書就相當于離婚證了,再婚的時候有調解書就可以了。
當然上面說的是雙方自願離婚,雙方協商好的離婚方式,如果夫妻雙方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而對子女撫養或者财産債務方面有争議的時候,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這個時候也需要民事訴狀,以及我上面說的子女身份信息及财産債務等相關證據,提交到法院,法院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就會開庭判決,至于判決離婚與否就要看雙方證據達到離婚标準沒有。
當然這隻是科普性質的文章,具體沒有寫很仔細,如果還有疑惑,私信或者評論,我會抽時間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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