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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留下的百萬遺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8 03:39:00

家事糾紛中,“繼承”一直是高頻争議話題,尤其是多子女的家庭環境。當年邁的父親去世留下百萬遺産,五個子女料理完後事後才發現大部分錢都“給”了大哥:說好的隻是大哥代為管理呢?驚愕之餘四弟妹将大哥與母親告上法庭,要求平均繼承父親留下的遺産。

父親去世留下的百萬遺産(父親留下百萬遺産)1

父親離世留下百萬遺産,竟全歸大哥?

年逾90的老劉原是一位知識分子,每月豐厚的退休金足以讓他和老伴過得寬裕又體面。為了不讓資産貶值,老劉開設了一個理财賬戶,并交給有理财經驗的小女婿代為打理。每期理财到賬後,小女婿都會及時向嶽父通報收益,在征求其意見後進行下一輪理财投資。

一年前,老劉忽然告知小女婿,讓他在最近一期的理财到賬後,把賬戶和密碼交給大兒子。不久後老劉溘然離世,沒有給老伴和子女們留下隻言片語。

操持完父親的後事後,五個子女一起開始清點父親名下的存款。不料在盤點中,大家驚愕的發現父親的四個銀行賬戶中,除了其中一個還有幾萬元結餘,其他幾個賬戶裡都隻有零星幾元錢,而原本用來理财的賬戶,更是分厘不剩。

兄弟姐妹們大為不解。據他們了解,父親多年來的積蓄絕不隻有這區區幾萬元。更何況,當初小女婿将理财賬戶交給大哥時,光理财結餘就有上百萬元,僅僅一年時間,這些錢都去哪了呢?

大家要求大哥就此給出合理解釋,大哥卻避而不答。而母親卻站出來表示自己和去世的老伴是将錢都給了大兒子。

“老爸隻是把錢讓大哥保管,怎麼就成了給大哥?”與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小女兒最是不解。

“給他管就是送給他了!”母親态度堅決。

“媽,管是管,送是送,這倆怎麼會一樣呢?”小兒子提出了質疑。

“你爸說了,我們的錢都要給大哥,提前讓他管着,就是為了将來送給他。我們所有的财産都是給他的!”母親繼續堅持。

“媽,您那份您想送給大哥我們沒意見,可是老爸的那份,得聽老爸的呀。”大女兒也難以接受。

“我倆态度是一樣的,就是要給大哥。你爸比我還堅決呢!”母親依然不松口。

父親去世留下的百萬遺産(父親留下百萬遺産)2

手足相争,“贈與”還是“代為管理”如何判定?

眼見相持不下,四子女無奈,将大哥和母親一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一年前大哥接管父親賬戶時的餘額作為父母倆的共同财産,扣除合理開銷後的結餘,其中一半應作為父親的遺産,由母親和五個兄弟姐妹各得1/6份額。

庭審中,大哥辯稱,父母很早就向其表達過要将全部财産贈與自己,父親還在母親在場的情況下,要求妹夫将相關賬戶交給自己,此行為即應當解讀為作出了贈與的意思表示。此後,父親賬戶的轉賬、取現均由自己操作,款項結餘也自己保管。父親離世後,應其他兄弟姐妹要求,自己在五人共同組建的微信群裡通報過上述款項結餘情況。當時,考慮到大家剛剛喪父,情緒不佳,便稱這是父親要自己管的錢,實際在自己看來,這就是已經送給自己的錢。父母均已把所有資産贈與自己,不存在可供分割的遺産了。

對此,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不認可。一來父親生前從未表示過要把财産贈與給某個子女,僅僅是把代為保管、理财的人從小女婿變更為大兒子;二來父親去世後,大哥自己在微信群中通報了父親要他管理的資産金額,但核對賬目後,便改稱所有錢款都已經送給自己了,前後矛盾。因此,大哥辯稱的贈與是不成立的,大哥處掌管的來自于父親賬戶的錢款結餘,均應作為父母的共同财産,經析産确定遺産後依法分割。

法院裁判:欠缺贈與意思表示!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的成立以贈與人明确的贈與意思為前提條件。本案中,大哥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父母已共同作出過贈與的意思表示。盡管母親認可将全部财産贈與大哥是夫妻倆的共同意思,但未能就夫妻兩人相互溝通意見以及對外作出贈與意思的過程加以描述或說明;亦無法解釋已屆耄耋之年的兩人将全部财産悉數贈與一個子女的合理動因;更沒有明确贈與的具體範圍或指向。因此,母親的表述隻能證明其本人具有将财産贈與大哥的意思,但對老伴的贈與意思,缺乏必要的證明力。再結合大哥自己對所占有的款項态度前後相悖,存在矛盾,不符合已經接受贈與的應然狀态。

最終,法院沒有認定父親向大哥贈與過财産,而是将大哥處掌管的,來自于父親的财産結餘作為父母的共同财産,其中屬于父親的一半依照法定繼承,由母親與五子女均分;至于屬于母親的一半,以及母親從父親遺産繼承所得的份額,則按照母親當庭表明的贈與意思,歸由大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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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贈與,需要注意哪些?

為避免百年後子女間的遺産紛争,很多老人會在生前便着手處理名下财産。有人選擇通過訂立遺囑,将财産分配的時間點放在百年以後;也有人選擇在生前就通過贈與的方式将相應财産處分完畢。不論是遺囑還是贈與,隻要是基于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作出的,均應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考慮到财産利益巨大,且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已經難以查證,法律對遺囑設置了相對嚴格的形式要件,對不滿足法定要件的,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而依照法定繼承的規則處理被繼承人遺産。

而對于生前贈與,其在财産歸屬上的目的與遺囑相似,因此也需要對贈與人的真實意思加以查明。通常,法院會通過審查書面贈與合同的約定,書信、電子通信往來的對話溝通記錄,或者他人可察覺、可推知、可确信的行為表現加以查證和認定。不論以何種形式作出,贈與人的贈與意思應當是客觀、真實的,而非他人臆測、推斷或強加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陳述不宜單獨作為認定贈與意思的依據;其他證據的佐證也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标準方可。

轉自 | 上海虹口法院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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