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何時,搬遷對于老百姓來說,都是一件大事,而“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的地區貧困人口易地扶貧搬遷,更是影響貧困區被拆遷人工作和生活的頭等大事,今天律師給你講講易地扶貧搬遷和征地拆遷的區别。
易地扶貧搬遷與征地拆遷意義不同
首先易地扶貧搬遷一般是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條件地區的貧困人口搬遷安置到其他地區,并通過改善安置區的生産生活條件、調整經濟結構和拓展增收渠道,幫助搬遷人口逐步脫貧緻富。
易地扶貧搬遷是屬于公益性質的項目,一般情況下由各地區的發改委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并實施,改善貧困地區人口的生活水平。
扶貧搬遷一般以群衆自願為原則。充分尊重群衆意願,不搞強迫性命令。也就是說如果在易地搬遷過程中,如果遭遇了強迫,被拆遷人是可以當場拒絕的。
而征地拆遷一般是為了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再開發再利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老百姓的房屋,實施的征收行為,其本身一般具有一定強制性。
易地扶貧搬遷與征地拆遷的補償不同征地拆遷的補償一般而言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貨币補償,另一種是産權調換補償。而易地扶貧搬遷過程中的補償,比較常見的包括房屋安置和住房補助。
1、房屋安置
首先我們要清楚的是,易地扶貧的安置房是保障搬遷群衆基本生活的脫貧房,不是小康房。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明确了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住房建設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控制标準。
并且根據國家發改委、扶貧辦
《關于嚴格控制易地扶貧搬遷住房建設面積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按照一戶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預留續建空間等辦法,由搬遷對象今後根據自身經濟條件改善狀況和實際能力自主決定是否擴建。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區對于易地扶貧安置房住房面積一般也有明确的标準,各地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當地傳統等因素而各有不同。
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2016年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為例,該通知指出易地扶貧搬遷住房建設指導标準為城鎮安置的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中心村和移民新村安置的人均不超過25平方米。各地在實施中不得變相擴大住房面積。對本通知下達後擅自擴大住房建設面積的,将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嚴格問責。
并且有的地區會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特困人員有特殊照顧,
如《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新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16〕22号明确規定了鳏寡孤獨殘(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等特困戶先由民政供養服務機構進行安置,民政供養服務機構不能安置的,再由行政單位根據家庭實際人口統一提供相應的安置房,免費居住,産權歸行政單位所有。
2、貨币補償
對于易地扶貧搬遷的補償,各地區均有一定不同。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做到對補償心中有數,被拆遷人可以查閱所在地區的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意見等規定進行了解。
以貴州省為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新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16〕22号中就明确指出,搬遷補助标準。我省易地扶貧搬遷住房建設實行差别化補助和獎勵政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人均住房補助2萬元,非貧困人口人均住房補助1.2萬元;簽訂舊房拆除協議并按期拆除的,人均獎勵1.5萬元。
并且2012年至2015年實施的扶貧生态移民搬遷戶,完成舊房拆除,原有宅基地複墾複綠,并經驗收合格的,按人均1.5萬元獎勵。
最後律師要提醒您的是,在實踐過程中,有的地區會打着易地搬遷的名義進行征地拆遷,其目的就是促使大家“積極配合”征地拆遷的工作,但實際上卻不給被拆遷人自願選擇的餘地。在遭遇複雜情況時,建議您及時聯系專業律師,聽取專業法律建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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