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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送達方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5 14:50:58

公司單方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内容要素包括:

1.通知對象:勞動者姓名、身份證号碼。

2.勞動關系情況:勞動合同訂立時間、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名稱等。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将具體用工方式、用工時間等予以明确,說明雙方解除的是事實勞動關系。

3.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必填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1條所列明的解除理由,确保解除事實與法律對應。)

4.解除通知書中需要明确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各項福利待遇的支付情況: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應休未休年假情況、社保公積金繳納截止時間等。

5.明确勞動關系解除的時間:具體時間點 / 《解除通知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6.工作交接安排:規定交接時間、程序、責任義務。

7.是否需要啟動競業限制條款:明确執行方式

8.落款:公司名稱 蓋公章,填寫通知發出時間;

9.勞動者簽收:接收方員工簽字、日期

10.分清公司單方【解除】與【終止】,事實與法律對應:

【解除】:适用于《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1條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内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終止】:适用于《勞動合同法》第44條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送達方式(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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