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所謂的城管就是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機構,這個機構的全稱應該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大家可能不了解這個 單位,人家可是正經的國家行政機關,就是說這個單位的領導是公務員。
既然這個機關叫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那就說明這個單位是具有執法權的。那麼,城管執法的法規依據是什麼呢?下面我來普及一下。
法規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确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由以上《辦法》可以看到,城管的執法處罰權限還是非常廣泛的。
那麼城管在進行執法活動的時候,應該采取哪些措施呢?在看看相關法規依據。
法規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标志;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複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其實所謂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執法的時候,可以采取除了拘留以外的任何處罰措施。例如:(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 (四)責令停産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合以上内容我們看到城市管理的執法部門的執法權限雖然很廣泛,但是沒有打人的權利喲!也就是說,如果城管打人,肯定是違法的。這個是可以依法報警的。
文章寫到這裡,有人會說有的是臨時工執法,這是不是合法的呢?答案肯定是合法的,但是沒有直接處罰權限,而是隻能開展執法輔助事務。看看相關法規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産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規範執法輔助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和協管人員依法開展執法輔助事務,受法律保護。
從以上第十八條,我們就能理解,一般臨時工惹事後,被開除的合理依據。但是,不要忘了,“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産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這一關鍵性内容。
通過這篇文章,大家初步對城管有個了解,也知道臨時工惹事了,主管部門要擔責的。
小結:執法者,要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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