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有沒有規定投标有效期?案例背景某醫院配電工程設備采購招标,公示期内投标人B對第一中标候選人提出異議,認為第一中标候選人A提供的變壓器無3C認證,應當否決投标A對此事予以認可,并出具了已向認證機構申請的證明材料,且承諾中标後如果未能取得3C認證,願意承擔違約責任招标人向評标委員會征求意見時,評标委員會提出,招标文件中沒有要求供應商必須提供3C認證,也沒有不提供3C認證就否決的否決條款,而評标委員會隻能依據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評分辦法來評審,甚至有評委提出,國家要求産品必須3C認證是指的是銷售活動,投标不是銷售活動,因此不适用,隻要供應商能在供貨時取得3C認證即可,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招投标法有沒有規定投标有效期?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案例背景
某醫院配電工程設備采購招标,公示期内投标人B對第一中标候選人提出異議,認為第一中标候選人A提供的變壓器無3C認證,應當否決投标。A對此事予以認可,并出具了已向認證機構申請的證明材料,且承諾中标後如果未能取得3C認證,願意承擔違約責任。招标人向評标委員會征求意見時,評标委員會提出,招标文件中沒有要求供應商必須提供3C認證,也沒有不提供3C認證就否決的否決條款,而評标委員會隻能依據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評分辦法來評審,甚至有評委提出,國家要求産品必須3C認證是指的是銷售活動,投标不是銷售活動,因此不适用,隻要供應商能在供貨時取得3C認證即可。
問
評标委員會的觀點正确嗎?
答:不正确。
一、國家法律已有強制規定,不符合的也應否決。
理由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否決
本案例中,第一中标人候選人A提供的産品無3C認證,與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要求的列入目錄産品的生産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應當委托經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其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的産品進行認證強制性規定不符,按《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應當否決。
法條原文:《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經投标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
(三)投标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标限價;
(六)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理由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使簽訂合同,其合同也屬無效合同。因此本案例應當否決投标。
二、未獲得3C認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産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标注認證标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評标委員會認為隻需要供應商在供貨前取得3C認證即可的說法是錯誤的,沒有3C認證不得進行任何經營活動,這是強制性要求,投标本身是一種經營活動,也是營銷的一種方式和手段,本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選人A即使是提供了銷售前取得3C認證,但仍屬于未辦理,不得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總結:3C認證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盡管招标文件沒有規定,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應當遵守。
作者:倪劍龍 來源:易招标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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