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之戰》雖然爛尾了,但是裡面的案例還是非常值得關注和學習的,作為律師,我還是想關注案件本身,跟大家做一個交流。
作為一個律師,我經常會跟同事一起交流一個話題,就是:“什麼案件最難辦?”很多人會覺得是建設工程,因為案件标的大嘛,但其實我個人覺得最難辦的案件是婚姻家事類型的案件,因為對于财産問題,法律可以規定,但對于人身性質的問題,法律幹預的太多卻不一定有助于家庭關系的處理,女主顧念跟其前夫争奪撫養權這個部分就很好的說明了這點。
都說孩子是父母婚姻裡最大的犧牲品,因為孩子真的很無辜,《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思。”按照法律規定,八周歲及以上的婚生子就要面臨自己選擇在父母離婚之後要跟誰一起生活的問題。雖然法律已經盡可能地考慮到了“選擇”會對孩子造成的心理上的不利影響,但是站在母親的角度,這個選擇還是非常的殘忍。
另外,不得不提的就是電視劇中宋熙童的奶奶來幹預婚生子選擇跟爸爸宋嘉誠還是媽媽顧念生活的一個情節。顧念在劇中也提到了,奶奶是沒有法律上的探望權的,确實如此,“探望權”在離婚案件中隻針對婚生子的“父”或者“母”而言的,不包括婚生子的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
這時候肯定就會有人問了,那如果取得婚生子撫養權的一方不允許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探望,他們違反約定來探望,該怎麼辦呢?法律意義上來說,這個時候,是可以報警的,但是這也是法律無奈的地方,因為你不可能在每一次孩子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出于疼愛晚輩來探望晚輩的情況下就報警吧,這在情理上是說不通的,法律在這塊也是無能為力的。
撫養權糾紛中還會面臨一個問題,就是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沒有那麼大的經濟能夠承擔孩子日後的花銷,這個大多會發生在女性身上,我強調了是大部分女性,也可能有男性,别跟我杠。很多女性在婚後就選擇做了全職媽媽,将生活的全部重心放在了家庭上,這時候,一旦婚姻出現問題,對他們來說就是災難,舍不得孩子但又沒有撫養能力,這個時候,即使孩子是媽媽從小帶到大的,感情很好,但法院還是會從考慮孩子生活品質的角度出發,将其判給更有撫養能力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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