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賴利益原則建設的房屋,被認定違建,權益如何保障?針對這個話題,孟雷律師來給大家做下答疑。其實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城鄉規劃法》也有體現,第五十條規定了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建設投資者建取得投資之後,已經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以開工建設。
但是,在建設的過程當中比如開發房地産,建成樓房,準備預售了,恰恰遇上高鐵要從這個小區穿過,沒辦法回避,這時候因為這個地方要修改或者說還沒建,發了建設各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完之後不能再建了,這時候是規劃調整規劃,要修高鐵或者是修道路,無法進行建設的,這時候要依法給予補償。
《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因為城市規劃的修改,企業或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要給予補償。像這種情況不是企業機關的違法造成的,而是規劃的調整,是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特殊情況,這時候有損失的就是補償。那麼經過依法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平面圖已經提到修建詳細規劃,或者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也是不能随意修改,如果規劃平面圖作出确定之後,也是不能随便修改的。
如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确需要修改,要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如果修改要按照法定的權限,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告知行政相對人,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必要的時候,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補償。如果城鄉規劃部門違法的,法律規定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撤銷或者直接撤銷,如果違法行為撤銷的,因撤銷對應的建設造成相對應損失要給予賠償。
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履行的過程當中,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分為兩種:一種是合法行為造成的,另一種是違法行為造成的,無論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對于投資者或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要給予補償,違法行為造成的要給予賠償。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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