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
兩人甜甜蜜蜜
錢财有所往來也是難免
若鬧掰分手産生經濟糾紛
這“情債”該如何厘清呢?
近日,武平法院就審理了一起
昔日戀人因轉賬送禮引發的糾紛
案情回顧
2020年5月,王先生與劉女士通過短視頻平台相識、相戀。戀愛期間,王先生數次向劉女士進行轉賬,共計28575元。同年8月25日(七夕節),王先生購買價值6131.4元的金項鍊贈與劉女士,劉女士則贈與其價值500餘元的香水。同年10月6日,王先生又購買價值775元的自行車贈與劉女士孩子。
同年10月中旬,兩人結束戀愛關系。王先生認為轉賬給劉女士的共計28575元系借款,價值6131.4元的金項鍊是以結婚為目的贈送的,現兩人分手,劉女士理應返還借款及購買金項鍊的款項。因與劉女士多次溝通未果,王先生遂将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武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戀愛關系期間的轉賬是否成立借貸關系,一般由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就借貸關系是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實際交付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主張借貸的依據僅為微信轉賬憑證,但縱觀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均無法表明雙方之間有借貸合意地表示。且被告收到原告轉賬的款項後,亦為雙方的日常生活消費、原告孩子的花銷等陸續支出,種種迹象均無法證明涉案款項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項。
據此,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8575元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互贈一定财物來表達愛意和祝福乃人之常情。原告主張其贈與被告價值6131.4元的金項鍊系以結婚為前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結合原告贈與被告金項鍊的日期為七夕節,當天被告亦贈與原告禮物,且雙方均未在庭審中表示曾提及結婚事宜,也不存在訂立婚約等情形,不能認定該贈與系附條件的贈與或系彩禮性質,亦不存在贈與的法定撤銷情形。
因此,對原告主張返還購買金項鍊的款項6131.4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對于原告王先生的訴訟請求,武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
法官提醒
在愛情中,保持理智是必不可少的。為避免分手後産生經濟糾紛,若情侶之間真實存在借貸關系時,要注意保留書面證據,比如借據、字條等,在轉賬或紅包上備注該款項用途,避免日後發生争議時無據可依;若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建議情侶之間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來表達愛意,以免造成糾紛時“各執一詞”的情況。
另外,情侶間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若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1314”、“520”等的轉賬行為。
來源: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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