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經常會遇到責任方無能力賠付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車主如何正确使用“代位求償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代位求償權
案例分析:
2021年11月15日15時02分許,吳某某駕駛皖A7××**小型越野客車,沿第十二師常州街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常州街與南通路交叉路口時,與高某某騎行兩輪自行車沿常州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發生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高忠遠負主要責任,吳某某負次要責任。吳某某駕駛的皖A7××**小型越野客車所有人為原告車主吳XX,車主吳XX為該車在被告大地财保蕪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421310元。
事故發生後,原告所有的皖A7××**小型越野客車受損先後被送至烏魯木齊燕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和新市區西八家戶路鑫華利汽車裝璜内室翻新店進行修理,共産生修理費24051元。原告要求被告賠付上述損失未果,雙方遂成訟。
另查明:事故發生後被告大地财保蕪湖中心支公司已賠付原告維修費962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交通事故認定書、修理清單、修理費票據及原、被告的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确認。
案例分析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原告車主吳XX為其所有的皖A7××**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大地财保蕪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42131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現該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修理産生修理費24051元,現原告主張2405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大地财保蕪湖中心支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内履行保險賠付義務。
鑒于被告大地财保蕪湖中心支公司已賠付了原告車輛修理費9620元,現實際應賠償原告修理費損失為14430元(24050元-9620元)。被告辯稱,因在事故中第三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被告公司僅負有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40%的義務。
對此,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建立的為保險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現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車輛修理費的40%進行賠付的合同依據。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綜上,對于被告僅賠償原告修理費損失的40%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其在賠償原告全額損失後,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行使相應的代位求償權。
法院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大地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付原告車主吳XX車輛修理費14430元。
涉及到責任方無能力賠付或有意逃避賠付的情況下,很多車主沒有精力來通過訴訟維權,因此被保險人可以申請“代位求償權”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再由保險公司代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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